郭凤仪父处理女儿保单 官强调本案不存在“连坐” 郭父囚8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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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流亡海外及被国安处通缉的郭凤仪,其父亲郭贤生因更改郭凤仪的保险单内容,及企图提取保单结余,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处理潜逃者的资金”,郭父早前被裁定罪成,亦是这罪的首宗被定罪案件。郭父今(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囚8个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判刑时称,郭父的行为未有直接危害国安,但本案严重性在于,有关法律是禁止任何人处理潜逃者的资产,惟郭父却处理了这样的资产,但同意造成的损害不大,其女儿郭凤仪亦不会有直接得益。郑官重申本案不存在“连坐”情况,考虑案情涉冒充潜逃者签名,属不诚实行为,量刑起点定为9个月,考虑被告年事已高,没有前科,酌情减刑至8个月。

被告郭贤生(68岁,报称商人),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指他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名为郭凤仪的有关潜逃者的,或由郭凤仪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而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被告郭贤生申请保释时强调没有财政上支持女儿。(朱棨新摄)

郭凤仪正被警方通缉

警方国安处7月3日公布悬红各100万元通缉8名在外港人:郭凤仪。(警方网页图片)

辩方指立法原意是阻资产作违法行为

辩方补充求情指,主要会就两个方向陈词,即被告不应就潜逃者的法律责任及因想向潜逃者施压而受罚。辩方强调,立法的目的是防止有人使用或处理潜逃者的资产,以阻止他们再把有关资产用于违法的行为。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质疑,无论是否涉及违法的事件,都不能动用潜逃者的资产,不同意立法的唯一目的是防止有关资产用于违法的行为。

认为原意不想有人经济支助潜逃者

辩方强调,认为本港有关的法例引申外国针对俄罗斯或伊朗的制裁法,原意是不想相关的经济资源帮助到潜逃人士,相信本港的立法原意亦一致。辩方另指,涉案金额仅为小数目,并不会令郭凤仪感压力回港受审。

郑官另关注郭父的健康,指他仅提及有头痛及颈痛等小毛病,身体未有大状况,并接纳他在信中所指,平常一直奉公守法的说法。

官认为非只针对危害国安的活动

郑官判刑时指,本案的立法原意在于防止有人处理潜逃者的资产,以达至惩治目的,亦非只针对危害国安的活动,亦与被告和潜逃者是否亲属无关。

强调本案不存在连坐情况

郑官指,同意判刑时要考虑涉案金额及次数等的因素,亦要考虑其行为是否会令潜逃者继续潜逃,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连坐”等情况。

接纳本案造成的损害不大

郑官认为,被告的行为未有直接危害国安,其女儿对涉案保单未有多加理会,因而返港的机会甚微。本案的严重性在于,有关法律目的是令没有人可以处理潜逃者的资产,而被告的行为则处理了其资产,惟造成的损害不大,涉案金额亦只会由被告直接取得,郭凤仪不会有直接得益。

案情涉冒签等不诚实行为

郑官判刑时指,本案案情严重,涉案资金8万元并非小数目,案情亦涉及冒充潜逃者的签名,属不诚实行为,遂把量刑起点定为9个月,惟考虑被告年事已高,亦没有前科,酌情减刑,终判囚8个月。

郭凤仪成年后成保单持有人

控方案情指,被告于1991年为其3名子女向友邦购买升学保险,在郭凤仪年满18岁后,该保单转为其亲自持有。在2025年1月,被告以郭凤仪已不在港为由,向保险经纪郑蔚仪要求取消保单,惟郑称郭凤仪为保单持有人,取消保单需由其亲自签署。

取消保单需由郭凤仪签署

郑指,在2025年1月上旬收到被告来电,指想取消为郭凤仪购买的保险,因为她现时已不港,故希望取消保单。郑称,她其后向被告解释,因郭凤仪是保单持有人,故取消保单需要由其本人签署。被告其后回复指,已与郭凤仪商议,她亦同意取消保单。

郑其后再向被告解释,友邦会以支票形式向郭凤仪支付有关款项,惟被告称郭凤仪现不在港,望友邦可改出支票予他本人。郑称,不可以,除非被告以保单持有人身份取消保单。

被告称会找郭凤仪签署

被告其后回复指已跟郭凤仪商议,会把相关表格带给她签署,要求郑准备相关文件。被告其后于翌月中交代郭凤仪已经签署文件,郑遂收妥郭凤仪的身份证副本等文件。

郑同意她是保险代理人,并不代表保单持有人,保单则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之合约。郑称,郭凤仪成年后会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惟她亦须先同意及签署回条,才要履行保单义务。

官指被告必然知道他并非保单持有人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早前裁决时指,没有证据反映郭凤仪曾拒绝接受涉案保单,无论她与保险公司是否有合约关系,保单一直属于受保人郭凤仪,被告只是以信托方式持有,且保险公司在郭凤仪年满18岁后,一直以其擡头寄送信件,认为被告必然知道他并非保单持有人,而他当时在处理潜逃者郭凤仪的资金,故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