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父处理女儿保单 成首宗处理潜逃者资金罪成案 郭父囚8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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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流亡海外及被国安处通缉的郭凤仪,其父亲郭贤生因更改郭凤仪的保险单内容,及企图提取保单结余,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处理潜逃者的资金”,郭父早前被裁定罪成,亦是这罪的首宗被定罪案件。郭父今(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接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认为本案案情严重,涉案资金8万元并非小数目,案情亦涉及冒充潜逃者的签名,属不诚实行为,遂把量刑起点定为9个月,考虑被告年事已高,亦没有前科,酌情减刑,郭父判囚8个月。

被告郭贤生(68岁,报称商人),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指他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名为郭凤仪的有关潜逃者的,或由郭凤仪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而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被告郭贤生申请保释时强调没有财政上支持女儿。(朱棨新摄)

郭凤仪正被警方通缉

警方国安处7月3日公布悬红各100万元通缉8名在外港人:郭凤仪。(警方网页图片)

郭凤仪成年后成保单持有人

控方案情指,被告于1991年为其3名子女向友邦购买升学保险,在郭凤仪年满18岁后,该保单转为其亲自持有。在2025年1月,被告以郭凤仪已不在港为由,向保险经纪郑蔚仪要求取消保单,惟郑称郭凤仪为保单持有人,取消保单需由其亲自签署。

取消保单需由郭凤仪签署

郑指,在2025年1月上旬收到被告来电,指想取消为郭凤仪购买的保险,因为她现时已不港,故希望取消保单。郑称,她其后向被告解释,因郭凤仪是保单持有人,故取消保单需要由其本人签署。被告其后回复指,已与郭凤仪商议,她亦同意取消保单。

郑其后再向被告解释,友邦会以支票形式向郭凤仪支付有关款项,惟被告称郭凤仪现不在港,望友邦可改出支票予他本人。郑称,不可以,除非被告以保单持有人身份取消保单。

被告称会找郭凤仪签署

被告其后回复指已跟郭凤仪商议,会把相关表格带给她签署,要求郑准备相关文件。被告其后于翌月中交代郭凤仪已经签署文件,郑遂收妥郭凤仪的身份证副本等文件。

郑同意她是保险代理人,并不代表保单持有人,保单则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之合约。郑称,郭凤仪成年后会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惟她亦须先同意及签署回条,才要履行保单义务。

官指被告必然知道他并非保单持有人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早前裁决时指,没有证据反映郭凤仪曾拒绝接受涉案保单,无论她与保险公司是否有合约关系,保单一直属于受保人郭凤仪,被告只是以信托方式持有,且保险公司在郭凤仪年满18岁后,一直以其擡头寄送信件,认为被告必然知道他并非保单持有人,而他当时在处理潜逃者郭凤仪的资金,故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