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饮用水风波|涉欺诈供应商董事 高院申请保释被拒
政府采购内地饮用水疑被骗案,品牌“鑫乐观音山”的供应商“鑫鼎鑫”,涉以不实资料欺骗物流署,六旬男董事和供应商被控欺诈等13罪。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时,董事不获保释。他今(24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暂委法官谢志浩听取陈词后,拒绝其保释申请,董事需继续还押。案件将于3月1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以待控方准备将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的文件。
被告吕子聪,61岁,被警方商业调查科控以欺诈罪、企图欺诈罪,以及3项属交替控罪的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
欺诈罪指,吕子聪于2025年5月1日至8月16日,向香港特区政府辖下政府物流服务署虚假陈述,以作欺骗:
1)由鑫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供应的瓶装饮⽤⽔,由乐百⽒(广东)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产
2)由乐百⽒(广东)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出的《制造商意向书》、《制造商产能自我证明》和《⾃我声明》为真实;
并意图诈骗,诱使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标,并于2025年6⽉26⽇与其签订价值5294万元的瓶装饮⽤⽔供应合同,为港岛及离岛多个政府部⾨提供瓶装饮⽤⽔,导致鑫鼎鑫获益,或导致政府蒙受不利。
企图欺诈罪则指,吕子聪于2025年8月11日,向物流署作虚假陈述,即指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3份申请人为:鑫鼎鑫的东莞市东娃饮用水有限公司,其水样本的3个编号的检测报告为真实,并意图诈骗及诱使政府就与鑫鼎鑫于2025年6月26日签订的合同,即为港岛区及离岛区多个政府部门提供瓶装饮用水,批准变更生产商的申请;令鑫鼎鑫或他人获益,或导致政府蒙受不利。
吕子聪另被控3项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为企图欺诈罪的交替控罪,指他于2025年8月11日,在港明知香港标准及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一份申请人为“鑫鼎鑫”的“东娃”3份水样本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文书,仍使用该文书的副本,意图诱使容启初接受该文书副本为真文书的副本,以致对该人或其他人不利。
此外,海关控告吕子聪和“鑫鼎鑫”供应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罪,指他们于 2025年7月18日至8月13日,向政府供应 32,081 支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樽装饮用水,即声称其制造商为“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海关另控告吕子聪和“鑫鼎鑫”管有应用虚假商品的货品作销售用途罪,指他们于2025年8月25日左右,在香港新界上竹园竹攸路丈量第 104 约地段第 1515 及 1516号,管有 2,057 支樽装饮用水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即声称其制造商为“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食环署则票控“鑫鼎鑫”预先包装食物未有适当地加上标签罪,指“鑫鼎鑫”在2025年7月 17日至8月13日在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43 楼售卖预先包装食物,即鑫乐纯净饮用水,而该食物没有依照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即该预先包装食物没有加上有关食物的适当保质期及适当语文(即须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的资料的标记或标签。
食环署亦票控“鑫鼎鑫”未登记食物进口商罪,指“鑫鼎鑫”在2025年7月17日至 8月9日期间,无合理辩解,于香港经营食物进口业务,即进口樽装饮用水(鑫乐纯净饮用水),而被告公司并非根据香港法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条例》第 2 部就该食物进口业务登记的食物进口商。
吕子聪被食环署票控同样两罪,指他作为“鑫鼎鑫”的唯一董事,同意或纵容该公司作出以上行为。
案件编号:HCCP 14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