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的士司机涉载客时自渎 女事主称好似见到 司机罪脱兼获讼费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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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有任的士司机的男辅警,涉驾驶的士接载女乘客时,被指在车厢内露出阳具自渎,被控1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案件今(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高伟雄指女事主X作供和报案时的说法不一,又用“好似”来形容被告的行为,且行车记录仪的时间与其供词不吻合,认为难以信纳X的证供,相反被告在控方的盘问下没有动摇,裁定被告罪脱兼得讼费。

被告吴咏文(57岁,的士司机)被控于2025年9月1日,在港岛跑马地马场外,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部分的身体即阴茎。

被告吴咏文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讼费。(陈蓉摄)
医生罗君葆为辩方作供时称,以他观察,觉得病人应会感到痕痒。(陈蓉摄)

事主当日原乘车往养和医院

事主X早前在屏风后作供,称她在2025年9月1日早上,在中环环球大厦上车,上了被告驾驶的的士前往养和医院。X形容,被告的的士残旧,曾问是否无开冷气,被告却回应指有,但他开了车窗想有鲜风。

X作供时称觉被告似乎在自渎

X称她其后低下头看电话,但有感车辆好“擢(chok)”及晕车,她望向前方时,发觉被告似乎在自渎。她当时怀疑看错,又觉得“光天化日太离谱”、“无理由光天化日咁ridiculous(荒谬)”,其后被告停下动作,故她当刻没有报警。

X称曾见被告一手握吠盘一手握阳具

X指车辆驶至铜锣湾时代广场附近,被告似乎又开始自渎。X靠前看到被告一手握住呔盘,一手握著阳具,正在勃起及自渎。她想过用手机拍摄,考虑安全问题后决定报警。车辆在奕荫街停下,X支付车资后军装警亦到达,她便向警方交代事件。

X曾坚称100%无睇错

X指被告被带上警车前“好凶猛”,目露凶光,并对她说:“你睇错啦!”X在庭上强调:“我100%无睇错!佢上下摇动,唔系搲痕!呢个系自渎行为!”

被告辩称患湿疹30年

被告自辩时曾称他患湿疹30年,每逢转季都会感到痕痒。自1998年起,他曾就此多次向医生求医,会进食药物及使用药膏治疗。

他亦传召医生罗君葆作供,罗指被告两边大腿髀罅及阴囊位置都有湿疹,就其观察,病人应感到痕痒,否则患处上不会出现抓痕。

官质疑为何事主报案时会用好似字眼

裁判官高伟雄指,事主在作供时表示不相信有人在光天化日下自渎,又指她一直有留意被告的行为,但报案时则指被告“好似做紧啲猥亵行为”、“好似有啲嘢伸左出嚟”,质疑如事主真是两度看到被告的阳具,为何在报案时会使用“好似”的字眼,认为她在致电999报案时和庭上的作供不一。

事主就停车时间说法有疑点

高官又指,事主致电999报案时,接线生曾问她可否先停车,事主当时答应,但在庭上作供时,却指当时在天桥难以停车。高官称,根据记录,事主报案的录音时长1分40秒,行车记录仪则显示由天桥到奕荫街需时3分半至6分钟,若然事主真的在天桥上报警,不可能与接线生谈话至下车。

被告自辩时被盘问无动摇

高官认为,虽然以上各点未必影响证供的可信性,但加起来却令人难以相信X的证供。相反被告在控方的盘问下没有动摇,亦未曾作出任何招认,遂裁定他罪脱。

辩方称曾要求撤控但控方不肯

辩方有讼费申请,指被告当时没有自招嫌疑,辩方亦非技术性脱罪。他们曾去信律政司,指被告当时的衣著不可能露出阳具,亦附上了有关的医生记录,与控方商讨撤控,惟控方不接受。控方则认为,被告承认了有抓痒,属自招嫌疑。高官听取双方陈词后,批准辩方获得讼费。

案件编号:ESCC32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