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消防条例|物管增额外法定责任 承办商虚报资历可被判监半年

撰文: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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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后,政府推动修订《消防条例》,今日(26日)起就修例展开公众咨询一个月,并争取今年内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修例内容包括引入“责任人”概念,涵盖处所拥有人或占有人,及包括物管公司在内,对消防装置有管理控制权的人士。当中物管公司每年要为大厦进行火警演习,及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消防隐患,并备存纪录,否则会被视为“火警危险”,若再不遵从消防处纠正通知,将构成罪行。另引入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续期制度,由“永久注册”改为每5年续牌。

5月26日,政府就修订《消防条例》进行公众咨询。图为大埔宏福苑火灾。(林振华摄)

“责任人”最少每半年安排承建商检查火警系统

现时法例规定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至少检查一次消防装置。修例建议对“责任人”施加新的法定责任,最少每半年要安排注册承建商检查火警系统。

同时,主要消防装置在深夜一段持续时间关闭或损坏期间,“责任人”要按消防处指引提供额外消防安全措施(如额外灭火器具、加强巡逻及张贴告示等),以及在大厦当眼位置时刻展示有效年检证书。

增加物管额外法定责任 规定每年大厦火警演习并备存纪录

当局亦建议提升物管公司的额外法定责任,规定已获聘处理大厦日常事务的物管公司须每年为大厦进行火警演习,以及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消防隐患,并备存相关纪录,否则会被视为“火警危险”,若再不遵从消防处纠正通知,将构成罪行。

大埔宏福苑11月26日发生五级火,至少40死,278人失去联络。火势翌日(27日)逐渐受控,消防料搜救行动会持续至黄昏。(梁鹏威摄)

引入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续期制度 永久变每5年续期

现时的注册承办商属“永久注册”,且毋须通过任何“适当人选”评估,当局建议改为每5年续期的注册制度,初次注册及续期均须通过“适当人选”评估,评估范围包括承办商实体及其董事、合伙人、合资格人士和获授权签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监禁纪录,以及专业失当纪录等。

第二级注册承办商要求学士学历 虚报资历可最高罚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资历要求亦有所提升。第二级注册承办商的合资格人士,其学历要求原为文凭或高级证书,修例后将提升至学士学位水平,与第一级注册承办商一致。

政府又指,第一、二级注册承办商的学历要求的可接纳学科,将增加消防工程、屋宇装备工程和机械工程学科,并引入五年工作经验,及笔试和面试的要求。不过,如某级别的注册承办商蓄意或虚假地自称为另一级别的注册承办商,当局建议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