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惩教员涉偷电视机 上司指没有指示被告进入摆放电视的储物室
东头惩教所3惩教员涉偷运电视回宿舍案,今(17日)在区域法院续审,两名被告的上司作供。上司称,没有叫两名被告进入摆放电视的储物室,不知二人为何进入该室,也没指示在囚人士参与搬运物资。此外,控方冀问证人片段拍到首被告吸烟一事,,辩方则反对,法官押后至明天处理。
三名被告为被告胡汉杰(49岁)、胡裕辉(52岁)及文伟杰(49岁),胡汉杰及文伟杰同被控1项入屋犯法罪,指他们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为侵入者进入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首及次被告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即4部电视机。
首被告胡汉杰。(陈晓欣摄)
次被告独自被控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
控方今传召惩教署高级惩教主任赵展业作供,赵称他事发时是东头惩教所右班的值日官,首被告及第三被告是他下属,两人负责看守3号饭堂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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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上司 没有叫两人进入储物室 不知他们为何到该室
赵称,当日中班有搬仓行动,须将物资由附属大楼1楼搬到地下的储物室。控方播放数段闭路电视片段,赵确认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先后进入储物室,赵说没叫两人入去,不知两人为何会入去,赵也称没指示在囚人士或右班下属参与搬运。
控方庭上提到,因辩方昨盘问证人暗示被告不会在闭路电视底下犯案,因此希望就影片拍到首被告吸烟一事,向证人提问,指此事和被告的犯罪意图有关。
首被告及次被告俱反对,指吸烟最多违规,不是犯法,与本案的爆窃罪差天共地,吸烟是关乎坏品格的指控,法律上不容。暂委法官屈丽雯听毕陈词,押后明天处理。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