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情侣拍拖性交及肛交 男方被判有条件释放 签保守行为两年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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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男生涉于8年前,在初恋女友的邀请下与对方性交。男方之后提议肛交,女方虽同意,但过程觉痛叫停。男生早前承认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及肛交罪,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李素兰指,被告与事主在案发时为情侣,二人同龄,事主主动及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考虑被告及早认罪,本案亦属特殊情况,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被告,遂行使酌情权,判他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ly discharge),被告需自签2千元,守行为两年。

被告A(23岁)被控21岁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及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两罪,案发在2018年10月19日及2019年3月20日。

被告A今在高等法院被判有条件释放,他需自签2千元,守行为两年。(黄浩谦摄)

法官判刑时指 被告和X属青少年间的恋爱关系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在2025年毕业于香港大学,现正于家族的会计师楼工作,月入约1.6万元。李官称,本案涉及被告和事主X之间的自愿性行为。被告和X自5岁起相识,是双方的初恋,其后X有出现焦虑等的情况。

法官认为,被告和X属青少年间的恋爱关系。在本案中不涉及成人的性剥削,二人同龄,X主动及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被告甚至比X年轻。在过程中,X曾因痛楚叫停,惟被告未有即时停下,但最终亦有停止。X在外地留学回港后突然报警,令被告震惊及承受压力,亦影响其事业发展。

法官认为本案属特殊情况 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被告

法官续指,被告及早认罪,重犯机会低,本案亦属特殊情况,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被告,遂行使酌情权,以“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ly discharge)”形式处理,判处被告自签2千元及守行为两年。

案情指,被告与女友X是同学,在案发时,两人介乎15至16岁。他们在2016年开始交往,至2020年分手。

被告在润滑剂协助下 和X肛交

在2018年10月19日,二人计划发生性行为,并相约在X的家性交。他们先是睡房亲吻,X有为被告口交,其后再性交约10至15分钟。

至翌年3月,二人在被告家中约会,被告提议肛交,X同意。其后被告使用安全套,并在润滑剂协助,但X仍感到痛楚,要求被告停下,但被告不肯,X叫了3次被告始停止,历时30秒。

在2020年6月,X在WhatsApp封锁了被告。X感到抑郁,在同年11月寻求专业辅导。她在翌年赴英留学,学习到何谓性罪行,想起自己与被告发生过性行为,于是回港报警。被告在2022年8月被捕,警诫下保持缄默。

案件编号:HCCC 5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