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应涉以超市现金券行贿劳工处职员 称为庆生添喜庆 裁两罪成
女侍应到劳工处欲向前雇主美心追讨遣散费时,涉以百佳现金券贿赂职员,遭职员拒绝。她数月后又涉向另一处方职员寄上挂号信,内含300元现金及写有“处理费”的纸条,从而被控2项提供利益罪。她否认指控,在审讯时称为庆祝其生日,想“添喜庆”而派现金券。裁判官郑润聪今(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认为被告曾被拒,理知不能送礼,不接受其“庆生”之说的解释,裁定她罪成。
郑官又指,被告定罪会面临监禁,惟被告反问:“我咩事要坐监?”又问是否要罚款,郑官觉得被告无法提供求情的资料,把她还押至7月15日判刑,以待她的背景报告。
女被告丁淑芬,(52岁,工人)被裁定2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成,指她在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向姓陈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及姓方助理劳工事务主任,分别提供50元现金券和300元现金,作为陈及方以其公职身份,助丁向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偿的诱因或报酬。
被告曾向两名职员送上现金券及现金
郑官引述案情指,劳工处姓陈助理文书主任称,被告于2024年8月20日到劳工处柜台递交表格时,给陈50元百佳超市现金券。陈理解被告希望借此得到协助,他即阻止被告,被告之后曾拿出铁罐。
期后,姓方助理劳工事务主任出席调停会议。方在同年12月收到附有300元现金券的挂号信,信内有写著“处理费”字眼的纸条。她理解为被告想她代为处理索偿,遂向上司汇报。
曾辩称不小心把现金券给职员
郑官裁决时指,虽然被告未有出庭自辩,但曾表示只是“顺手”及不小心把现金券交给职员,又称没有人告知她不能送礼。但张官认为被告声称是意外的说法难以置信,此外,根据职员证供,已有职员向被告解释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被告曾被拒,理应已知悉此举不行,她两次使用的金额不一,可见被告其实只是在狡辩。
又称为庆祝生日想添喜庆
此外,被告又解释为庆祝其生日,故派现金券添喜庆,郑官表示,两项控罪相隔四个月,不可能是为了庆生。被告和职员本互不相识,她把现金交给一直帮助她追讨的职员,更在挂号信中列出理由,更指该款项为处理费,无疑是想职员帮助她索偿,故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被定罪后问为何要坐监
郑官其后向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问其背景,被告称她与丈夫及两名廿多岁的儿子同住。郑官续指,被告现时所面对的控罪严重,不少案例皆判处即时监禁。被告即问:“咁即系依家取消咗?”郑官再解释,被告已被定罪,又说:“你依家面临监禁㗎啦。”惟被告仍续说早前提出要“取消”,又问:“我咩事要监禁?我仲未了解到点解要监禁……”又问是否要判罚款。郑官觉得被告无法在求情时向法庭提供到清晰的资料,把案押后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
案件编号: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