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申高才通被拒 指入境处错误解读课税年度定义 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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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北京的内地商人,声称他去年3月在内地成立的公司,连续一年累计年利润达250万以上要求,他以此在港申请高才通计划,却遭入境处拒绝。他指处方指要求的课税年度是以每年的1至12月计,故认为其利润计算未符完整评税年度的要求。商人不服裁决,指处方错误解释“年度”,又指课税年度亦可以4月1日至翌年3月底计算。他昨(8日)自行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HCAL1230/2026),要求撤销处方决定。

申请人宁伯学,报称地址位于北京,答辩人为入境事务处处长。

申请人宁伯学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黄浩谦摄)

申请人的公司去年才成立

申请人在亲自撰写的申请书指,他曾于2025年6月去信入境处书作查询,指他持股95%的北京合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成立,该公司按季度完成税务申报,若已缴交连续4个季度税款,是否符合高才通A类,即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就其拥有公司所得全年收入,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的标准。入境处同月回复指,公司应课税收入,以申请前的4个季度作为计算标准。

处方指需达完整评税年度要求

申请人称他根据官方指引筹备,并经核算,他持股的公司的累计利润已达到250万港元以上,认为满足高才通A类收入要求。他于2026年2月4日提交高才通A类申请。入境处4月通知他其申请不获批,理由是其公司成立的时间及课税利润时间,未达到完整评税年度要求。

认为入境处单方面决定评税年度

申请人不服决定,今年4月向入境处提出覆核。入境处翌月驳回复核,他指处方单方面界定“完整评税年度”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同时又指,即使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有权拒批。

认为年度不一定是限定为1至12月

申请人指,入境处对外公布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入境指南》中,未将“全年/年度”限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根据《释义及通财条例》,连续12个月、连续4个季和法定财政年度(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均属“年度”的合法释义。他认为其公司已完成连续4个季度完整税务申报,完全符合规则要求。而入境处单方缩小词义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认为入境处无视其公司结构稳定的客观事实

此外,申请人指他自公司成立起,已持有95%的股权,股权结构稳定,公司经营、税务申报全程合规。他亦已完整提交多项资料。入境处无视客观事实,在既有规则之外增设条件,并不合理。

认为处方决定前后矛盾

申请人续指,入境处之前已明确告知他,公司应课税收入以申请前4个季度计算,他基于官方答复才递交申请,认为入境处推翻指引,作出前后矛盾的决定。他因而要求法庭颁令,撤销入境处拒绝其申请的决定,处方并依照法例规定,重新审核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