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楼看更将走失家猫当垃圾丢 官称夺猫性命判监无可避免 囚4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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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楼大厦保安员收到住户在家发现的失猫,声称嫌麻烦兼不知如何处理,把猫放入袋当垃圾扔掉,猫只后证实为同层住户拥有。男保安早前承认1项残酷对待动物罪(KTCC 217/2026),今(30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辩方指没证据猫只受到伤害或痛楚,被告听从上司指示弃猫,望法庭判非监禁刑罚。裁判官刘淑娴就指,她推断猫只送往堆填区并已死亡,指被告夺走猫只性命,判监无可避免,事件对猫主造成影响属加刑因素,判监4个月。

被告巢永乐(62岁,保安员)被控2025年8月6日于牛头角利基大厦D座9楼及地下垃圾站内,残酷地虐待,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某种作为而导致一只猫受到不必要痛苦。

被告巢永乐在观塘法院承认虐畜,判囚4个月。

求情称盲从上司指示 事后已内疚辞职

辩方今求情指,被告的背景正面,他有悔意,不会重犯,他不能再从事保安。被告案发时盲从上司指示,被上司误导犯案,被告法律意识薄弱,一事糊涂跟从。他事发后出于内疚主动辞职,上司指无人会知,被告坚持辞职,可见他有深切悔意。

官斥被告应动脑思考

刘官闻意识薄弱即质疑:“咁佢又做保安?保安等于警察㖞……即系佢赖个上司啊?好似军队咁盲目跟从?”刘官随即澄清并非指军队盲目,指被告应动脑思考。控方亦提出被告的说法不符案情,刘官一度询问要否进行纽顿聆讯传召上司作供,辩方最终撤回被误导一说。

辩方续指无证据指猫只受到痛苦

辩方另指,被告只是将猫只放入垃圾袋和垃圾桶,没证据显示猫只受到痛苦和伤害,比打狗和虐杀狗只判监30日至半年的案例轻微,建议法庭判8周以下刑期,控方则提议判监半年。

官批评被告夺走猫只性命

刘官判刑明言不接纳被告遭误导,并提到辩方陈词希望判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刑罚。刘官指,被告完全没必要将猫只丢到垃圾桶,因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断猫只已被埋没,批评被告夺走猫只性命,判监无可避免。而猫只死去对猫主造成影响,是加刑因素。

被告曾在美国驻港领使馆工作

刘官续提到被告背景,被告有慢性心血管疾病,从事送货和保安员十多年,曾获前雇主美国驻香港总领使馆赞许工作表现。刘官指,工作表现和健康状况皆非求情因素,最终判监4个月。

闭路电视见被告曾持有打结黑色袋

案情指,被告是利基大厦的夜更保安,吕姓男猫主是9楼的住户,自2019年起养受害猫儿。吕在8月7日下班回家后,获家人告知其猫儿不见了。吕相信猫儿趁家人出门扔垃圾期间走失溜走,故张贴寻猫启示。吕其后得知被告曾进入邻居单位处理失猫,闭路电视拍到被告进入该单位不久后步出,没就失猫向同层住户查问,手持一个打了结的黑色胶袋入䢂。吕其后与保安主管交涉,惟得悉被告已经离职,遂报警处理。

被捕称觉麻烦兼不知如何处理好

被告受查时称,当晚9楼住户求助有猫入了屋,被告声称已问过其他住户但无人认领,他遂用2个胶袋载住猫儿掉入垃圾站的垃圾桶,当时猫儿未死,但没有反应。被告其后承认说:“我系觉得好麻烦又唔知点处理好。”故扔到垃圾桶,被告说垃圾桶没冚盖,但由于垃圾已清理,已经找不回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