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EL被偷过时待毁货品 官接纳不应以现货价作准 4人囚4至7年
CHANEL香港分公司发现有人疑偷走待销毁的过时货品转售,调查后发现3名时任及1名前仓务员疑与事件有关,暗中调查并报警,4人疑运走货品时被捕,并检获逾700个本应已销毁的银包及⼿袋。4人被控盗窃罡(HCCC139、140/2023)并均被裁定罪成。
法官游德康今(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律师争议,虽然涉案货品价值1900万元,但均是过期货品,质疑消费者亦不愿以原价购买。游官同意说法,故只以货品的生产价值,即约800多万元计算,但指案件计划周详,各被告协调行事,判主脑的主管监禁7年,两名认罪的仓务员囚4年,前仓务员则囚5年3个月。
货仓主管及前员工审讯后被定罪
两名被告:吴耀伦(42岁),案发时为CHANEL青衣货仓部主管,和张家伟(42岁),CHANEL青衣货仓的前仓务员。两人审讯后被裁定1项串谋偷窃罪,指他们于2017年1月20日至2月2日期间,在青衣嘉民领达中心,串谋偷窃123个银包,及601个手袋,该等物品为属CHANEL Hong Kong Limited的财产。
两名时任仓务员开审前认罪
同案两被告、时任仓务员何东⼭(35岁)及何⼦贤(41岁),在审讯前承认1项串谋偷窃罪;何子贤另承认1项串谋偷窃和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于2016年6月,串谋偷取90个手袋,其生产价为52万元;以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租用货用,作日后处理赃物之用。
律师争议属旧货应考虑货品案发时价值
法官判刑前指,涉案逾700件货品的零售价为约1900万元,而生产价则为约824万元,问应以什么价钱为判刑基础。4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师均认为,不应以零售价为判刑基础。吴耀伦的代表大律师回应指,涉案货物属旧款,零售价为案发前的价钱,而判刑时应考虑货物案发时的价值。
客人是否想以正价购买亦成疑
何东山的代表大律师则指,涉案公司的营销策略为把货物的销毁后,客人便要购买其他产品。辩方指,客人是否愿意以正价购买本案货品成疑,无法计算公司的损失,但辩方同意被告破坏公司营锁策略。辩方亦指,警方起回涉案货品,公司没有损失。
官认同以零售价作基础不公
法官判刑时则指,以零售价为判刑基础会对被告不公,并解释涉案货物本应被销毁,以维持公司货品的稀有性,支持品牌声誉。法官认为,应以生产价为判刑基础。
案件涉延误酌量减刑
法官又指,本案计划周详,多名被告需协调行事,涉案货品数量多。同时,法官考虑被告于2017年已被捕,认为案中有延误,因此酌量减刑。
认为货仓部主管是案中主脑囚7年
法官续指,货仓部主管吴耀伦是案中主脑,在多名被告之中是职位最高和权力最大,获公司信任的程度亦是最高,有公司升降机的锁匙和密码。法官指,吴犯案违反诚信,最终判他监禁7年。
两名认罪仓务员囚4年
此外,法官指仓务员何东⼭及何⼦贤犯案亦是违反诚信,但他们没有公司升降机的锁匙和密码,反映他门获公司信任的程度不是很高,最终判判两人监禁4年,其中何子贤涉及的3罪都是同期执行。
安排货车的前员工囚5年3月
至于前仓务员张家伟,法官指他不涉违反诚信,但他负责安排货车和租用仓库,其角色不单只是运货,最终判他监禁5年3个月。
CHANEL每半年销毁1至2万件旧款货品
控方案情指,CHANEL的香港分公司租用青衣嘉⺠领达中⼼的5楼为办公室和货仓,另租用23楼为货仓。基于商业决定,公司每隔6个月左右,便会把1万至2万件旧款货品销毁。该些准备销毁的货品会被放入纸皮箱,再由23楼货仓送到5楼,用绞碎机销毁。首被告吴耀伦案发时任货仓部主管,负责入口部,为仓务员何东⼭及何子贤的上级;次被告张家伟则为前仓务员,他于2011年离职。
两名仓务员自愿加班收起货品
公司于2017年怀疑有人偷销毁的货品转卖,派经理阮兆恒调查,阮发现两名仓务员何东山和何子贤于1月20日,曾自愿加班,闭路电视片段拍到他们曾把货品放入纸箱,并收藏在23楼的隐蔽处,一名货仓助理经理到隐蔽处查看,发现大量本应已销毁的货品。2月2日早上,次被告用密码和锁匙开7号升降机到23楼,并在何东山协助下,用唧车把33个纸箱运到U/G层停车场的一部货车,首被告则一直在U/G层徘徊,之后返回5楼。
警员当日接报到场,在33个纸箱发现123个银包及601个⼿袋,该些货品在同年1月应已被销毁。警方又发现4名被告均有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