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指代国企经理持涉贪股份 官称不排除钱属商人所有 裁罪脱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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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人陈金水,被指曾代前烟草国企“川渝中烟”总经理吴应禄持有包装供应商不情愿下出售的股份,该笔股份回购所得达4亿元人民币。商人因被指曾处理这笔款项,被控1项洗黑钱罪(DCCC 1588/2024)。暂委法官李志豪今(11日)在观塘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裁决时指,控方未能证明吴与供应商之间的罪行真有发生,亦不能排除被告声称该些金钱属他所有的说法属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陈金水(被起诉时61岁)由资深大律师华伟思(Wayne Walsh)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师是香媛代表。控罪指,被告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汇丰银行的户口,处理4.02亿元人民币,该款项全部或部份为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被告陈金水(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陈晓欣摄)

李氏兄弟称不情愿地把股份售予被告

李官裁决时指,本案的背景是,烟草国企“川渝中烟”的总经理吴应禄,负责采购事宜,其职位形同政府官员,不可利用职权谋私。李晓明和李晓华这两兄弟,在1996年成立的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是“川渝中烟”的包装供应商,该两兄弟另持有锂电池业务的“恩捷”公司。李氏兄弟称他们与吴有频繁业务往来,不敢逆吴的意思,因此不情愿地同意将公司的7%股份售予被告,被告实际上代吴持股。

被告辩称该4亿人民币是他的钱

被告自辩却称,该4亿人民币是他的钱,与吴无关,案中所有股票皆为其投资,他从无代吴持股。被告又称他在新加坡从事酒店业,90年代来港经营烟草业,他在2001年在新加坡成立亦WF Sinco公司,向中国烟草总公司(CNTC)销售香烟过滤器。

被告认与吴有业务往来

被告又称,他在一个香港举办的烟草展上认识吴,两人在2004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截至2012年的资产约8400万港元。

李氏兄弟认为被告代吴持股属猜测

李官指,吴与李氏兄弟的瓜葛,发生在中国大陆,属关键证人的吴并没出庭作证。李氏兄弟认为被告代吴持股,只属两人的猜测,欠缺证据支持。

无法排除被告说法或属实

李官续指,他无法排除被告的说法或属实,因被告能仔细交代他沽出股票后如何花钱,说法合理。若然相关款项是黑钱,被告分散给不同人,反而有败露风险,更有机会收不回金钱。此外,被告多年前曾向李氏兄弟发电邮称,他愿意“赌一把(take a gamble)”,这与被告将投资视为冒险的说法相近。

吴要取得股份仍需付大笔款项

李官续指,若李氏兄弟所说的贿赂真有其事,吴应是占有上风,他要李氏兄弟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转让股份应是理所当然。然而吴为了取得股份,需付一笔相当可观的款项。

以被告营商经验不会不知吴是官员

被告在录影会面时曾隐瞒他知道吴是政府官员。李官同意以被告营商经验丰富,不会不知道吴的身份,惟不减其证供可信性。由于控方无法证明上游罪行,法庭最终裁定被告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