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涉跟踪并偷拍女生 裁游荡罪不成立 官建议就缠扰行为立法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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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师涉在铜锣湾一中学的开放日跟踪一名16岁女生,被控游荡罪(ESCC 5/2026),他否认指控。女事主审讯时透露,她事发前约两年,已多次乘港铁上学遇见被告,被告会向她点头,甚至曾对话。她当日在学校见到被告感惊慌。案件今(25日)在东区法院裁决,被告被裁定游荡罪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裁决时指,被告当日在学校跟住并偷拍事主,虽已构成游荡,但非令事主当日担心的原因。她的不安更似来自遭被告跟踪两年的经历,惟法庭若以此作标准,会变得主观,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官认为,游荡罪仅能针对个别威胁性行为,不适合处理如本案的长期跟踪情况,建议法律改革委员会考虑就缠扰(Stalking)行为立法。

被告林永康,59岁,政府统计处统计师,被控一项游荡罪,指他于2025年7月5日在铜锣湾某学校内游荡,而其单独的出现,导致女事主X合理地担心她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被告林永康被裁定游荡罪不成立。(资料图片)

事主X称在地铁遇被告已持续2至3年

被告在2025年7月5日在事主X就读的学校被捕,但事主X供称,她早在2022年10月已见过被告,她称她每天由奥运站乘车回校时,都会见到被告向她点头,被告并曾问她是否考试。她之后经常在港铁见到被告,令她感到不安全,她会回避被告眼神和走开,这情况持续了2至3年。

被告开放日出现校园并曾偷拍X

案发当天是X就读学校的开放日,X的班主任见有男子在走廊徘徊,问同学有无注意到,X告知老师该男子正是她经常在地铁遇到的男人,校方最后报警。警方从被告手机检取45张照片,其中17张是X当日在学校的照片,另有被告在展品前的自拍照。

官指被告行为已构成游荡

林官裁决时称,被告当日偷拍事主,甚至跟住事主的行为相当可疑,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游荡,但是否令旁观者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却有商榷余地。

若以两人过往瓜葛衡量会失客观标准

林官续指,如果X因为其独特认知,如她过往与被告的相遇,从而令她感到担心,但他们的这些“瓜葛”,是否应纳入定罪的客观标准。林官举例指,若有人在快餐店逗留及徘徊半小时,其他食客或会感到奇怪,但不会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因此这不会构成游荡罪。另一个情形,若有人在快餐店见到一名曾向他施以威吓的人,他因而感到担心,但若以这份担心,作为客观的定罪标准,会有违立法原意。

控方并未起诉地铁的相遇事件

林官认为,若本案要考虑事前的地铁相遇事件,应遂项事件起诉,他一再强调被告当日的行为,甚至事后有认“跟住个女仔”,有其令人垢病之处,但法庭同意,若考虑两人过往地铁相遇的情况,会令客观标准荡然无存。

X的担心非来自被告当日的行为

林官总结称,法庭未能接纳X的担心是原自被告当日的行为,她甚至不知被告在课室外徘徊,亦不知被告曾在校内偷拍她,可见这些并非构成她担心的原因。而被告在课室外徘徊时未有作出其他恐吓或威胁行为,在客观情况下,正常的中四女生不会因此而感到担心。因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建议法改会就缠扰行为立法

林官又称,游荡罪仅针对个别威胁性行为,不适合处理这种情况,建议法律改革委员会考虑就这类缠扰(Stalking)行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