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血液样本带回家 被指制化验表格时签上督察名 女警否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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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把酒驾案女疑犯的血液样本带回家,被控行为失当案(DCCC 241/2025),今(26日)在区域法院续审。辩方指称曾指示被告“是但”放样本的女警“Cat姐”出庭作供。

辩方盘问时,向女警出示被告向她请教如何处理该血液样本时的WhatsApp对话,并在庭上播出女警的语音对话:“是鬼但揾个位摆住先….”女警称已“无晒”电话记录,不肯定是否由她发出,又称不记得曾与被告通讯。辩方续指女警曾列印交往化验室的表格,并在表格上签上督察赖冠文的名,再放在被告桌面,女警否认其事。

暂委法官梁嘉琪裁定表证成立,案件明续审。

被告程朗(25岁,警员),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两罪,指他于2024年5⽉29⽇至7⽉17⽇,作为警员没有涉及醉驾女疑犯X的⾎液样本送到政府化验所。

被告程朗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两罪。
女警张嘉毅由两名便衣警护送上私家车离开。(陈晓欣摄)

任行政警员不会向被告下指示

女警张嘉毅(Cat姐)下午出庭,她在2014年加入警队,现驻守大埔反黑组。张称,她与被告在2024年均驻守大埔警署,被告负责调查女疑犯X的案件,案件主管赖冠文或警长司徒绍贤会给被告指示。张当时任行政警员,负责文书工作,不会向被告下指示。张称5月30日她应赖指示草拟化验表格(Pol.160),并给赖签署。

辩方展示被告与张在WhatsApp讨论打斗案证物的对话

5月29日8时许

被告:咁我系咪听日直接支血送去化验所?

:唔使住,你OC(案件主管)好似唔想搞,睇吓佢听日p5p

被告:好,我摆住喺雪柜先,咁我琴日𠮶个DNA呢,如果送出去政府打验所系咪都要memo?

:(语音讯息)“你是鬼但揾个位摆先啦,但系唔好摆我哋过雪柜到啰”

被告:我想要呢张memo

:我听朝整俾你,喺cmis到揿。我听朝返早

被告早上去完法院下午去荔枝角

5月30日早上的讯息显示,被告称要走一转粉岭法院,再去送件,张着被告先向上司报结果,以决定是否要送。被告说称在案件表找不到X的打斗新案,问张要去那个法庭,被告称他问人后得知要去一庭。张再覆他:“系呀,一定系1庭。”5月30日下午,被告传送1张手持文件的照片给张,称:“我出荔枝角先。”4时许,被告称:“𠮶张form佢又话唔啱 😢😢 我强烈怀疑啲 DNA会摆到冇晒”张回复一张哀伤的猫咪图片。

张称冇晒手机记录不肯定曾否发出讯息

张接受盘问时表示,她的手机已“冇晒record”,没印象与被告通讯,不肯定讯息是否她发出。辩方再播放录音,张重申不肯定有否发过讯息,但同意对话截图的头像和电话号码属于她。辩方续问被告提及的“出荔枝角先”,是否指荔枝角政府化验所?张说忘记被告当时的意思,但她知道荔枝角有化验所。

辩方指张在表格签上督察的名字

辩方指,张虽然职级与调查员相同,但调查员有不明白会问她。张答同事会问她行政上的事。辩方又问她是否知被告很尊重她,张笑说不知道。辩方续指张在5月30日早上列印了Pol.160后,冒签赖的姓名后放在被告桌面,张否认。

内联网有各种标准守则

高级督察何月萍亦作供,她是侦缉训练中心的教官,被告2024年曾修读她任教的标准刑事调查课程,课程范围涵盖处理证物方式。何称刑事案件千变万化,警员如有疑难,可以上内联网查阅各种标准守则。

绝大部份情况不应把证物带离警署

何谈及证物处理,指案发现场的证物首先需要送往警署作记录,包括需要化验的证物。除非有很特别原因或请示过上司,否则绝大部份情况下都不应该把证物带离警署。她在课堂上亦分享过警员不慎将证物带回家,最后影响证物链而无法呈堂,并以此警惕学员。

不能带证物回家属不可违反的大原则

何在辩方盘问下称,她印象中没教授交通案件程序。辩方又问何是否曾说过:“个个环头都唔同做法,到时听返上级指示。”何称这个说法好合理,承认她可能说过,但强调不同做法只是些少差异,不能带证物回家这些大原则仍不可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