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向不被起诉强奸疑犯索6万 官斥自以为是地私自执法 囚16月

撰文: 陈蓉
出版:更新:

男警在调查强奸案时,因律政司最后决定不起诉该案的疑犯,故对其声称已与事主“拆掂左”,并向疑犯索取6万元,其后疑犯报警揭发事件。男警早前承认1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今(1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黄士翔判刑指,无论的行为是否可以为女事主讨回公道,但其行为有违公众对警队的期望,亦延长了事主的心理压力,失去工作乃是咎由自取,终判囚16个月。

被告吴伟峰(29岁,警察)被控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指他于2024 年 4月26至28日,在香港身为警员,在调查的一宗强奸案件中,在无合理辩解下,向男疑犯X谎称受女事主Y代索6万元,以便女方不追究案件,企图诱导 疑犯X向被告交6万元。另一项属交替性的企图欺诈罪,则存档法庭。

被告吴伟锋在区域法院认罪,被判囚16个月。(黄浩谦摄)

已明用错方式执行正义

黄官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在2017年加入警队,工作纪录良好,多次获得表彰,已明白他因冲动,用了错误方式执行心中的正义,他对此心感悔疚,明白监禁是无可避免,望向警队及公众道歉。此外,被告在基层家庭成长,与家人关系良好,是家中的经济支柱,

求情信指犯案有违被告本性

黄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因一时鲁莽铸成大错,惟早前多封求情信均指他犯案是有违本性,望法庭考虑到他初犯且过往纪录良好,没有案底,亦未有从案件中有所得益,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

官指被告要求金额不算少

惟黄官认为,本案的案情严重,被告在得悉律政司不作起诉的情况下,仍向X撒谎及索取6万元,又要求他在期限前付款,金额亦不算少,斥其行为是在延长X的心理压力。

斥被告行为有损警队声誉

黄官称,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为女事主讨回公道,他自以为是地私自执法,行为有损公众对警队的期望,故必须严惩以障显对此的不满,被告因此失去工作亦属咎由自取,但因他认罪可获减刑,终判因16个月。

调查案件涉男子X强奸女子Y

案情指,被告在案发时驻守沙田警区重案组第二队。自2024年1月起,他负责调查一宗强奸案,该案疑犯为19岁男子X,投诉人为16岁女子Y。在2024年2月1日,警方与X进行警诫录影会面。X 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被告曾向X称案件对他不利

在2024 年3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摄照片以调查该宗案件,并与X单独交谈及告知他,该宗案件对他不利,因为法庭会偏向相信女事主的证供,并提议X可聘请律师。

上司指示被告把律政司决定信函交予女方

在2024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议警方不对X提出检控,并送信通知女事主Y这决定。被告取得信件后通知其尹姓上司,并获指示把信件寄送给Y。

疑犯X翌日接被告讯息要求6万元

翌日下午被告透过whatsapp联络X,指已为他“拆掂左”,表示Y向X索取6万元,才会不再追究,并要求他向家人寻求协助,以及需在同月29日答复律政司。X把事件告知父亲后报警。期间被告继续联络X,并要求他付款。最终被告在同月29日被捕,X在认人手续中认出被告。

案件编号:DCCC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