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藏大量女友女儿色情照 称误视女童为女友产生性兴趣 囚42月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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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经理被发现银包内藏女友11岁女儿的儿童色情照,警方进而发现其平板电脑内,有两个含“做爱”及“甜蜜”字眼的相簿,内有更多他与该女童的口交及手淫等照片和影片。中年汉早前承认非礼、管有及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等共18罪(DCCC844/2025)。

暂委法官徐绮薇今(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时引述报告指,被告声称在酒精影响下,错误视女童为女友,对她产生不当的性兴趣。法官斥责被告多番侵犯女童,部份行为极其严重,而他保留事主裸露画面,令事主心理受额外伤害,判被告监禁3年6个月。

被告另涉一案原可11月出狱

男被告C.K.H.A(47岁,搬屋公司经理)被控7项非礼、3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及8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非礼罪指他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单位7度非礼年约11至12岁女童X;另指他于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制作女童X的儿童色情物品,即173张相片及50段影片。

庭上透露,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判囚,若行为良好,最早可于本年11月刑满出狱。

被告CKHA在西九龙法院认藏儿童色情物品罪后被判囚3年半。

称酒精影响下误视X为女友

法官判刑时引述被告的心理和背景报告,未有发现被告为恋童癖,认为其重犯风险较低。心理报告则提及,被告感到和X亲近,在酒精影响下错误视X为女友,对她产生不当的性兴趣,他对其所作行为感到羞愧。被告在求情信认因一己私欲,令X和其家人受到伤害,对此感到后悔,望向她们致歉。

官斥被告多番侵犯X部份行为极严重

法官指,X案发时年幼,欠保护自己的能力。虽然未有证据显示被告犯案时威迫利诱等,但两人年龄差距逾30年,令X难以理解和处理案中的行为。此外,被告和X母当时是情侣,被告、X等人同住。被告获得信任,X亦视被告为家庭成员,惟被告严重破坏获得的信任,多番在住所侵犯X,部份行为极其严重,对X造成重大的心理伤害。

保留裸露画面增X心理伤害

法官指,X应在家庭受到保护,在案中却成为她持续被性侵的场所。此外,被告在性侵时曾拍下照片和影片,保留X裸露和性侵画面,令她承受额外的心理伤害,令被告的行为变得更严重。

考虑被告涉另案减刑4月

法官原拟就被告的18项控罪,判囚3年10个月,并就另一宗案件和本案的刑期,其中4个月同期执行。惟法官考虑现时和被告在另一案的最早获释日期,只余下约两个月,最终决定在本案减刑4个月,即最终判囚为3年6个月。

女童X的生父已死 被告其后迁入

案情指,女童X在2012年出生,案发时仅11至12岁,其生父于2014年去世,她与兄长Y、母亲Z同住。被告则于2019年和Z成为情侣,被告其后迁入Z一家的单位同住。

与X兄长争执报警揭发事件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长与被告争执,事件报警,被告被捕。警方在被告银包内,发现两张X的照片,其中一张X躺在床上,眼睛闭上,衣服被掀起,并有一只戴有银戒指的手在抚摸她的胸部;另一张则显示X的腰部。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的款式,与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相簿以上床造爱的字眼为名

同日下午,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检取其手机及红米平板电脑,发现当中载有两个相簿,其中一个以X与被告的全名并有二人上床做爱成情侣等字眼为名,另一个则名为《X和被告在甜蜜亲密恩爱》。

电子器材内有173照片及50段片

警方在上述电子器材中,一共检取了173张照片及50段影片,均为涉及X的儿童色情物品,当中包括拍得X为被告手淫及口交、X洗澡,亦有相片显示阴茎靠近X嘴唇。被告亦曾拉起X的上衣并吻其胸。影片显示,两人在床上抚摸对方的性器官。被告在录影会面表示,他与X的关系犹如父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