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曾与6至7岁妹乱伦 官指被告当时或未知行为错误 无罪释放
24岁男子涉在十多年前在家中与只有6至7岁的胞妹乱伦,之后亦曾要妹妹为他手淫和口交,案(HCCC302/2023)今(9日)在高等法院续审。控方双方早前作中段陈词,争议被告案发时或只有10至11岁。法官李素兰昨(8日)听取陈词后,裁定案件表证不成立,今(9日)正式指示陪审团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脱。律政司经考虑后表示,不会就裁决上诉。被告无罪释放。
法官李素兰向陪审团解释,10至13岁的儿童受法律保护,并假定他们不具备明办是非(incapable of wrong)及犯罪的能力。两名老师的证供及被告的录影会面,均无法说明被告知悉其行为错误。在法律的基础下,陪审团必须裁定被告无罪。
被告父亲早前承认一项作出串倾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将于明日判刑。
被告被控4项乱伦及3项非礼罪
被告L.H.C.N.(现年24岁)被控4项乱伦罪及3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控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香港某单位,四度与当时年龄为7至10岁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该女童是他的妹妹;以及在同一时段内,三度向X作出严重猥亵作为。被告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10至13岁儿童受法律保护
法官今向陪审团解释,10至13岁的儿童受法律保护,假定他们不具备明办是非(incapable of wrong)及犯罪的能力。在本案中,控方无法证明当时年龄低于14岁的被告,其行为不是出于“调皮”或“恶作剧”,而是在他知悉行为属“错误”或“严重错误”的情况下发生。
两名老师无法说明被告知其行为错误
官强调,控方传召两名老师的证供及被告的录影会面,亦无法说明被告知悉其行为错误。在法律的基础下,陪审团必须裁定被告无罪。
案情指认有做过且觉后悔
案中事主,即被告的妹妹,并无出庭作供,但控方指被告被捕时曾作招认称:“𠮶时我好细个,不过我认我有做过,我宜家都好后悔。”
指首次性交时妹只有6至7岁
庭上亦有播出被告与警方的会面录影,他称与妹妹首次性交时,他只称当时已年满十岁,正就读小六或中一;事主则年约6至7岁,他称有问妹妹:“可唔可以试下扑嘢。”指妹妹同意,两人才性交,后来有些是妹妹提出的。警员曾质疑妹妹是否明白何谓“扑嘢”,被告回答:“应该知呱。”被告称无迫妹妹口交、性交及手淫,强调无强奸她。
后来知道大哥也曾这样对妹妹
被告之后亦提到大约读中二至中三时,从妹妹口中得知大哥也对她做过同样的事,他有就此事问大哥,大哥承认有此事,因此他亦向大哥坦白,被告并说:“大家都好惊讶大家咁样对阿妹。”他又提到妹妹最终压力爆煲,想自残及轻生,最后更须入院治疗。两兄弟都觉得对不住妹妹,后来妹妹向社工透露事件,再转告了他们的父母。
警员否认曾威迫被告作招认
辩方曾指被告被捕后曾遭警员拳击左腰,又斥他:“你做乜嘢搞你个咁细嘅细妹?”及说:“你系咪无人性?你系咪癫嘅?”指被告在威吓下作出招认,更指警员曾叫被告“作性侵事件”警员否认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