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女子涉网上情缘及投资骗案 洗黑钱$550万 遭加刑判囚40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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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发时33岁的本地女子今日(9月17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40个月。

案情显示,警方于2022年10月12日接获涉及网上情缘及投资骗案的报案,当中报案人被要求将大量金钱转账至指定银行户口。惟报案人按指示把款项转账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后,与骗徒失去联络,怀疑受骗,遂报案求助。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以涉嫌“洗黑钱”拘捕一名案发时33岁的本地女子。(资料图片)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以涉嫌“洗黑钱”拘捕一名案发时33岁的本地女子。调查显示,她涉嫌透过一个银行户口于2022年10至12月协助清洗约550万元的犯罪得益。警方经征询法律意见后,以“洗黑钱”罪起诉该名女子,并就案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及增加四份之一的刑期。最终,被告被判处监禁40个月。

警方欢迎法庭裁决,并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卖出户口,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罪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警方重申,不论租、借或卖出户口,以用作清洗黑钱用途,带来的刑罚及后果,远超于犯罪集团给予的金钱利益。警方会继续与相关部门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刑,并积极研究,加快“洗黑钱”案件的检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