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联警方海关反非法劳工 搜餐厅按摩店装修单位拘12黑工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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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于7月31日至8月6日联同警务处及海关,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行动中,调查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按摩店及装修单位等,拘捕12名怀疑非法劳工,包括10男2女(35至62岁),当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行动中,人员拘捕12名怀疑非法劳工,图为其中一名被捕人。(入境处图片)

是次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促进行动”、“光影行动”、联同劳工处执行的“捷足行动”、联同警务处执行的“风沙行动”以及联同警务处及海关执行的联合行动。

入境处发言人指,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发言人强调,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已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 185、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