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无牵绳放狗咬伤人│渔署:家居观察至9.2 饲主违例狗须扣押
西环坚尼地城上周二(25日)一名75岁老翁疑无牵绳放狗,结果其混种狗咬伤一名女子,事件仅5日,有人发现老翁又再次无牵绳放狗,而目击者及报案人梁先生,正是被狗咬的女子的男朋友。梁先生向《香港01》透露,渔护署已致电他确认涉事狗只正处于“7天观察期”,按规定绝对不得离开住所。但他直言该狗只已被人发现多次出外,而渔护署职员对此事表示惊讶。
渔护署回复《香港01》指,该狗只已于8月27日开始进行家居观察,观察期预计将于9月2日完成。由于涉事狗只畜养人,涉嫌违反署方发出的指示,该狗只将会被扣押至香港动物管理中心,以完成其狂犬病观察,并就相关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人士违反法例,渔护署将提出检控。
梁先生向《香港01》表示,渔护署职员今日(30日)致电给他证实,老翁的狗只目前正处于“观察期”,按规定狗只不可以外出。然而,梁先生直言,该狗只在观察期内,已多次外出被人发现,包括上周五(28日)凌晨1时被目击在西环卑路乍街同士美菲路交界出没;上周六(29日)晚上再次被发现出街没有戴牵绳。
梁先生续指,与他对话的渔护署职员对该狗只出街完全不知情,他直言:“(职员)听到我哋讲只狗一直有出街嘅时候好惊讶。”亦即狗主违反观察规定,而渔护署一直没有发现。他不明白观察条件是什么,为何已多次违规,当局亦未有发现及跟进。
《香港01》今日(30日)凌晨收到梁生的报料,指凌晨零时许,他在加多近街海滨长廊偶遇该名老翁和其宠物犬,同样没有牵上狗绳和戴上狗口罩,双方狭路相逢,梁生认为老翁做法危险,报警求助,同时要求老翁留在现场,老翁见状立即为宠物犬牵狗绳,连人带狗往士美菲路方向急走,在大街小巷左穿右插,梁生一边拍片,一边尾随对方。
警员接报到场,在美菲阁对开、士美菲路和石山街交界的行人路截停老翁,经调查后将他放行,警员向梁生表示,会再次将个案转交给渔农自然护理署辖下的动物管理中心跟进。
对于该名老翁再次没有为宠物犬没有牵上狗绳的做法,梁生向《香港01》形容“感到震惊”,听闻同区另有一名居民同样被该犬咬过,本港近日已经发生多宗狗只咬向同类和人类的事故,加上自己都养狗,但因一小撮人错误做法,导致其他狗主和宠物犬蒙受污名。梁生认为,该名老翁不牵狗绳的遛狗行为应受到监管,以免同类事意外再次发生。
渔农自然护理署表示,于8月26日接获警方转介,涉及一宗发生于西环卑路乍街的怀疑狗只咬人个案。渔护署已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成功联络涉事狗只畜养人及相关受伤人士进行调查并跟进事件。经初步了解,涉事狗只并非香港法例下列明的格斗狗只,并持有有效狗只牌照。该狗只已于8月27日开始进行家居观察,观察期预计将于9月2日完成。
由于涉事狗只畜养人涉嫌违反署方发出的指示,该狗只将会被扣押至香港动物管理中心,以完成其狂犬病观察,并就相关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如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人士违反法例,渔护署将提出检控。
▼8月25日狗咬人经过▼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3条,狗只在公众地方时,或在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预料狗只会游荡至公众地方时,必须以狗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法例,可被判处罚款1万元。同时,《狂犬病条例》第25条亦订明,如有狗只畜养人违反第23条的规定,而其狗只咬伤任何人士,该狗只的畜养人即属犯罪,可被判处罚款1万元。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13(1)(b)条,狗只畜养人须依署方人员指示的方式及期限,将相关动物禁闭于指定地点。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法例,可被判处罚款1万元。
此外,根据《危险狗只规例》(第167章)第9条规定,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只在公众地方,须以长度不超逾两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任何人士如违反有关规定,可被判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