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二生涉贩毒|贩运逾1公斤K仔可判监14年以上 年轻非减刑理由
香港海关周一(31日)破获一宗邮递贩毒案,检获6.4公斤、市值约260万港元的怀疑氯胺酮(俗称K仔)。人员经调查后,证实两名年仅13及14岁的升中二男学生,分别各收取2000元港币不等的酬劳犯案,涉嫌“贩运危险药物”罪被捕。虽然两名被捕少年尚未成年,但贩毒属极严重罪行,一旦罪成,随时面临长期监禁。
过往有少年人因贪图微薄报酬参与贩毒而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法庭多番强调,“年轻”绝非大幅减刑的理由。根据现行法例,贩运1公斤以上的氯胺酮量刑指引已达 14 年监禁,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 500 万元及终身监禁。
贩运1公斤氯胺酮 会被判处14年以上监禁
根据上诉庭于2008年的颁令(CAAR 7/2006),提高涉及“氯胺酮”及“摇头丸”罪行的量刑准则,重量达1克至10克内,刑期为2年至4年,超过10克即面临至少4年刑期,如此类推,最严重者如贩运超过1,000克有关毒品,会被判处14年以上监禁。另外,据法庭裁决书(CACC524/2011),亦分别订明涉贩运海洛英量刑指引,并提高贩运冰毒的刑期。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法庭处理青少年罪犯时,需同时平衡惩治、警惕与改过自新的可能。根据香港法例第226章第226章《少年犯条例》第3条,10岁以下的儿童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根据香港法例第226章第226章《少年犯条例》第11条,任何10至13岁的儿童都不得被判处监禁;关于14至15岁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亦不得被判处监禁;《刑事诉讼条例》(第221章)第109A(1)条亦订明,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便不应对16至20岁的少年犯判处监禁。
更新中心等可代替监禁 惟经评估后若无更适合处置方式将判监
因应上述法例限制,香港法庭对少年罪犯可判处以下各类代替监禁的刑罚院所,例如适用于14至24岁的男性犯人劳教中心;适用于14至20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教导所;适用于 14至20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更生中心; 适用于10至15岁的男性犯人的感化院;以及适用于 10至15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的羁留院。
尽管法例对青少年判刑设有限制,但若涉及极严重的贩毒案件,法庭若评估后认为无其他更适合的处置方式,仍有权依法判处监禁刑罚。
过往少年人贩毒即使获减刑 仍可判处超过10年以上监禁
法庭多番强调,在贩毒案中,“年轻”不会被视为大幅减刑的理由,为免变相鼓励毒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误导青少年以为后果不严重。
《香港01》翻查资料显示,2021年警方在梅窝一单位展开行动,并在单位内检获逾 2.6 公斤的氯胺酮,一名15岁姓张男学生涉嫌贩毒被捕。法庭本来以16.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其后他在庭上认罪,最终减刑判囚11年。
判词指即使被告“极度年轻” 减刑幅度不应多于10%
此外,在2017月7月,一名15岁少年涉嫌贩卖1.9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虽然上诉后获减刑1年,但上诉庭在驳回其定罪上诉的判词中指,即使被告“极度年轻”,减刑幅度不应多于10%。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危险药物是非常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终身监禁以及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