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邨女童|虐儿无表面伤可定罪?练肌肉作辩解?一文看律师解释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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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日)网上流传一段长近4分钟影片,一名穿校服女童手持两大袋啤酒、孭著破烂书包,在富泰邨内辛苦缓慢行走,影片引起关注。事件引起市民热议,警方经调查后拘捕女童母亲及继父,将案件交由新界北总区虐儿案件调查组接手,并转介社会福利署跟进。

大律师陆伟雄接受《香港01》电话访问时表示,相关行为已涉嫌虐儿罪。因为要一名体格瘦弱的女童,在长距离的路程中负载如此极端的重量,这种对待方式客观上已“相当可能”导致儿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损害,即使身体无实质伤害亦能入罪。他强调法庭在审理时会采用客观标准,其父母所谓的“肌肉训练”或无法成为免责的合理辩解。

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童书包已有2罐啤酒,双手各持一袋啤酒,非常辛苦,缓慢行走。(Facebook群组“富泰邨 Fu Tai Estate”影片截图)

行为已触犯“故意虐待”定义 致女童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损害

陆伟雄解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涵盖5种违法形式,包括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就是次事件的片段所见,涉案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虐待”的定义;根据条例,只要有关行为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违法;若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

他目测片段中女童双手提著的是大罐装啤酒,每支约750毫升。换言之,单是一边手已承重约7.5公升,双手合计高达15公斤的液体重量,还未计算女童背上的沉重书包。陆伟雄认为,如要求一名仅11岁、体格并非魁梧的女童,在长距离的路程中负载如此极端的重量,甚至中途撑不住要停步,这种对待方式客观上已绝对相当可能导致儿童受到不必要的痛楚及健康损害。

大律师陆伟雄解释,相关行为已涉嫌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中的“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因为要一名体格瘦弱的女童,在长距离的路程中负载如此极端的重量,这种对待方式客观上已可能导致儿童受到不必要的痛楚及健康损害。(资料图片)

虐儿案定罪门槛讲求“故意” 肌肉训练难作辩解

此外,虐儿罪的另一关键定罪门槛在于行为是否“故意”。如果儿童是自发拿重物,家长未必有罪。但陆伟雄指根据片段及后续消息显示,是家长主动要求女童这样做。对于涉事继父声称此举为“肌肉训练”,陆伟雄直言这种辩解在法庭上难以立足,因为法官会衡量其辩解是否合理,标准是基于大众的“客观事实”,而非被告个人的“主观角度”。

陆伟雄生动地举例说明:“假设你本身很瘦削,我要求你到维多利亚公园跑200个圈。我的主观出发点可以声称是为了训练你跑步、强身健体。但客观事实上,如强迫一名小孩子这样做,已经是构成虐待。”他强调,法庭不会单凭被告自称的“出发点”作准,当涉案人故意使用一个完全错误且极端的方法去“训练”儿童,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故意虐待。

涉事女童(白衫)与父母及弟妹在住所内见记者。(黄学润摄)

继父辱骂“废人”更强化故意意图 身体无实质伤害仍能定罪

另外,片中继父见女童无力提取啤酒时,指骂她为“废人”。陆伟雄认为,这类言语贬损更进一步强化了他故意作出身体虐待的证据,即因为女童未能达到其不合理的期望而作出惩罚及指责,属典型的虐儿行为。

对于外界疑问若女童身体最终无实质伤害能否单凭片段定罪,陆伟雄解释,法律条文的字眼是“相当可能导致”,意味著只要该行为有可能引致不必要苦楚或伤害,即使最终没有造成实质伤痕,也足以构成罪行。

书包甚至跌出一罐啤酒。(Facebook群组“富泰邨 Fu Tai Estate”影片截图)

事缘昨日(6日)Facebook群组“富泰邨 Fu Tai Estate”流传一段影片,长近4分钟,显示邨内行人通道有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童,破烂书包装有两罐啤酒,双手亦各持一大袋啤酒,非常辛苦地缓慢行走,一名相信是父亲的男子一度冷眼旁观,幼弟和同穿校服的胞妹爱莫能助。事件引来多名途人关注和拍片,校方及后在社交媒体回应事件。

警方抵达现场,寻获该对父母及3名儿童,人员确认现场所有儿童状况均无异常。涉案家庭正由社工及学校社工跟进。案件初时被列为“误会”,警方经调查后,发现该名女童没有表面受伤,案件改列“求警协助”,由新界北总区虐儿案件调查组跟进,亦已将个案转介社会福利署跟进。警方其后以涉嫌“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拘捕女童的38岁继父和32岁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