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网红擦边、越轨、违法日趋频繁——我们是否成了“共犯”?
来稿作者:黄冠麟
本文初稿成于4月9日,旨在探讨热衷流量的网红“刘马车”的多频犯罪行为,与流量化的网络生态,是否有互相强化、增长的关系。刘氏案底之多、罪名之广,在近年香港的网络生态中,可谓无出其右。跨境深港两地,层出不穷的非礼、袭击以至冒充代言诈骗案,其犯罪生涯的时间序列,与其网络知名度可谓同步演进。
过去社会将这种连环、持续犯罪,以“心理变态”或“不知悔改”概括论之。近十年社会发展进步迅速,通讯科技与平台,已于这段时间更迭换代几次。以往对于嫉恶如仇的良善之辈,于报章、网媒、社交平台痛斥其非,可以为身边朋友端正三观。但在今日,骂者于网上多闹两句,却可能被社交媒体以“参与度”为导向的演算机制,异化为对此等行为的“支持”,甚至对涉事网红自动提供奖励。“流量为王”之下,产生出“白卡联盟”等好事者,将犯罪行为视为素材。
流量机制的运作速度以秒计算,司法制度的回应速度却以年为单位。时年17岁的刘氏在2013年涉及恐吓感化官被加控时,已向传媒公然分享“忍受变接受,接受变享受,坐监就唔难受”的心路历程,根本毫无悔意。而社会对他的讨论热度甚至比入狱前更高时,我们必须承认:现有的惩罚逻辑,已经追不上流量经济的运转节奏。
“流量可变现”催生“表演性犯罪”
审视现年29岁的“刘马车”的犯罪经历,与互联网发展史并置观察,可以发现两条时间线之间有相关处。刘氏出生于1990年代中后期,大众还是用WINDOWS 98的年代,社会还在努力为“千年虫”扫盲。其成长于千禧世代,也是所谓的“论坛时代”,高登讨论区、香港讨论区、UWANTS、迷你论坛等平台,成为网络文化的核心据点。当时互联网尚未形成完整的商业闭环,Youtube还未普及,“出名”不等同于有变现流量。
比如至今仍然会被提及的“巴士阿叔”,尽管当年引起巨大回响,但本质上只是偶发性的社会现象,而非有组织的流量生产。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0年代中后期,随着YouTube、Instagram等平台在香港的深度渗透,“创作者经济”全面爆发。
数据极具说服力:以YouTube为例,18岁或以上的香港观众超过550万人次,平台触及超过98%的18至34岁的网络用户,人均每天观看时间达100分钟;已有超过180个频道突破百万订阅大关,逾2,000个频道拥有超过十万订阅者;年收入达6位数港元或以上的YouTube频道数量,同比增长逾20%。这些数据说明,互联网已从“连接人与资讯”的工具,转变为经济系统,其营收主要是“分配注意力”,与电视台吸引收视同理。而与电视节目的“中立广播”逻辑不同,互联网媒介平台中的演算法的底层逻辑是用家与资讯交互,再由平台演算预测,以最大化用户的停留时间与互动率。
大数据之下,用户的使用习惯与接收推送的控制权,往往也成为系统的计算。这也使得鼓动情绪、无头无尾、具有争议的资讯,比真相更具传播力,更能获得推送。演算法奖励奇观,愈离经叛道的炫耀,获得的参与度就愈高。《Facebook演算法如何成洪水猛兽 影响心理健康造成社会分化》报道,Facebook前顾员Frances Haugen爆料指,Facebook漠视影响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造成社会分化的问题,以AI与演算法根据用户观看文章的倾向,从而学习出“甚么人最喜欢看甚么内容”,继而找出相似内容的文章推送给用户,吸引用户继续点击观看。演算法如此推送的目的,是让用户能长时间逗留在Facebook。
“犯罪行为”被合理化为“角色人设”
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见,刘氏于2016年于深圳被判囚的猥亵儿童罪,其犯案动机与手法属典型的“工具性犯罪”,即以犯罪作为满足兽欲的手段。而据网民统计,2016年至2024年间,刘氏仅有约一年时间未被羁押。涉于香港的案件中,裁判官引用的心理报告更两度指出其重犯机会“非常高”,而保释期间他果然再犯风化案,辩方求情时也坦言心理专家的判断“某程度上都应验咗”。
然而,若仅将刘马车视为一般罪犯,便会忽略一个更深层的结构问题:其犯罪行为与社交媒体时代的流量机制之间,存在一种因果性的“偏差强化循环”。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Ashley Mears等人的研究指出,内容创作者会将病毒式传播体验为具有情感奖励性的过程,类似吸毒产生的快感——点赞、观看、评论都被解读为愉悦信号。另一方面,传统犯罪的威慑机制——刑罚强度与监管力度——在刘氏身上呈现显著的边际效应递减。犯罪者对监禁产生“耐受性”,而犯罪行为本身反而不断引发媒体报道与网络讨论,流量与关注度便构成强烈的“奖励感”,进而激励更大胆、更高调与高频的犯罪,引发周期性(出册即见报)的关注,就像每次开一罐新的汽水时,喝充满气泡的第一口的感觉。
在公共行政角度,在刘马车身上反复验证的事实,并非香港孤例,绝大多数地区都有他们在地化的边缘网红。当今之世,也有人认为“犯罪”不再是“工具性”地为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而自行将起异化成为“角色人设”:我自认疯子,犯法很正常;我是网红,刷流量也很正常——所以我可供展示的“内容”,自然就是违法搏曝光;我被拘捕受审乃至入狱,也是整场“悲剧”中不可或缺的情节需要。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模式,源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并在社会不断转型、互联网反复运算发展之下不断改革。当犯罪本身已成为一场博取注意力的表演,面对今日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法律和司法体制的代际发展与提升,已是全球所有治理主体都需要直面的新型治理问题。
“刘马车”与“白卡联盟”之所以能成为香港社会热点,不仅在于其行为出格、屡屡踩线,更因为他们捕捉到并利用了平台流量逻辑与社会情绪。行为愈极端,讨论度愈高。他们的影片即使骂声一片,点击率依然可观。因为争议本身就是流量。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些哗众取宠的流量追逐并非没有代价;信息洪流泛荡之下,许多所谓网红已经“失手在阴间”,更有部份人的异化行为构成犯罪,从刑事毁坏、非礼到发布煽动言论,已有成员因此被捕甚至入狱。行动不断升级,代价也就愈严重。就如刘马车在香港及内地屡因刑事恐吓、猥亵儿童、非礼、性侵、打斗等罪行而被拘捕、被定罪,甚至需在监狱中服刑。
不要成为“共犯结构”的一部分
即便我们确认了流量激励与再犯之间的正向因果关系,社会又当如何应对?这才是整个问题的核心所在。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加强刑罚、延长监禁、严厉打击。然而,笔者希望读者一同深思。原因很简单:在当前的资讯生态中,对刘马车案件的每一次报道、每一条社交媒体讨论、每一个YouTube评论区的热烈交锋,都在不经意间为其行为提供了“支持”。尽管大家的愤怒是真实的,对受害者的同情是真诚的,要求严惩的呼声是正当的,但这一切被社交媒体的算法机制吸纳后,却产生了与初衷背道而驰的效果。愈是讨论他,他就愈“红”;愈是谴责他,他就愈受关注。这是一个残酷的悖论,也是不争的事实。
法庭可以判犯人入狱,但无法完全阻止犯人在出狱后再次成为网络焦点;平台可以冻结违法者的营收账号,但无法阻止媒体报道违法者的案件。行文至此,笔者必须提出一个或许令人不适的观点:我们每一个人,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这个偏差强化循环。每一次在社交媒体上转发评论,每一次在YouTube上观看相关影片——这些看似无害的行为,在算法的计算中,都是对“刘马车”这个内容标签的“正向反馈”。
当然,笔者绝非主张公众应对社会上的犯罪事件视而不见、噤若寒蝉。恰恰相反,我认为社会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流量经济的运作逻辑,从而更有意识地调整我们的行为模式。当我们下一次看到关于刘马车的新闻时,不妨问自己一个问题:我图个口爽的点击和评论,真的是在帮助受害者获得公义吗?
网红擦边、越轨、违法日趋频繁,其行为包装、异化为“吸睛人设”的扭曲生态,并开始表演化,作为网络世界持份者之一的我们,要舍得“转台”。君不见“白卡联盟”?请紧记,若我们对此视而不见,下一次就会被推送新版的“陈健康”,刘马车本人或许会再被激化至几日几十案,而社会也会扭苗青苗,诞生更多个陈马车、黄马车、司徒马车。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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