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求情|陈弘毅:基本符合普通法标准 法官不受他人干预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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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3间公司,上月被法庭裁定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煽动刊物3罪俱成。法庭今日(12日)上午一并处理黎智英及其余8名已认罪被告的求情。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今日在《香港01》撰文指,《国安法》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标准”,黎智英案也反映这个情况,举例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精通普通法,根据案情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独自作判决,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预,审讯以普通法传统所提倡的公开方式举行。

黎智英(资料图片)

指黎智英案法官不受他人干预 基本符合普通法标准

陈弘毅以《‘黎智英案’的法律分析》为题在《香港01》撰文,当中讨论普通法的司法程序。他认为,《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环境中运作,其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标准,黎智英案亦反映此情况。

他举例指,组成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均资深、精通普通法,其专业能力、专业操守和司法独立性毋庸置疑,他们根据案情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独自作出判决,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预,判词用英语写成,其中引用了不少本地和海外的普通法案例。

港大法律学院法律学系讲座教授陈弘毅(朱棨新摄)

指黎智英案以普通法传统提倡公开举行

陈弘毅又指,本案审讯以普通法传统所提倡的公开方式举行,社会和记者可旁听,本地和外国传媒都有广泛的报导,又指被告人在本案中也出庭作证,行使自辩的权利。

他续指,最终作出本案判决的判决书长达八百多页,对于有关法律和证据,有详细的说明,对于被告人的大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和法律论点,判决书中有逐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