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岗口岸|六附属条例刊宪 容许的士、内地网络进入港方口岸区
新皇岗口岸“一地两检”安排下周五(7月31日)起生效,特区政府今日(7月24日)刊宪公布六项相关附属法例,将于当日同步生效,以配合港方口岸区作为禁区的管理、指定羁留设施、准许本港的士进入港方口岸区营运等交通及运输管理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等事宜。
与皇岗口岸条例同步在7月31日生效
新皇岗口岸位于深圳,定位为港深之间最重要的二十四小时客运陆路口岸,将实施“一地两检”及“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的崭新通关模式,设计通关流量达每日20万人次。立法会在上周五举行特别大会,三读通过《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为“一地两检”安排提供法律基础。
皇岗口岸条例已在在本周一(7月20日)刊宪,为配合港方口岸区作为禁区的管理、指定羁留设施、交通及运输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项附属法例,将与皇岗口岸条例同步于下周五生效。
六项附属法例包括:
警务处处长根据《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38A条作出《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准许进入)公告》,给予跨境司机、乘客及旅客一般许可,以进入或离开港方口岸区的禁区范围;
设羁留所供入境处执法 携逾12万元现金需申报
保安局局长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35(1)条及《入境事务队条例》(香港法例第331章)第13A(9)条分别作出的《2026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第2号)令》及《2026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第2号)令》,在港方口岸区设立羁留所,供入境事务处执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执法之用;
海关关长根据《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香港法例第629章)第33(1)条作出的《2026年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在该条例附表1中加入“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为指明管制站,使经该管制站抵达香港并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即总价值高于12万港元的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的人,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香港海关作出申报;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6条订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例》,将获发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载客之的士的许可营业地区,扩大至港方口岸区内的所有道路;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电讯条例》(香港第106章)第39条作出的《电讯(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豁免领牌)令》,豁免获内地当局认可的内地流动网络营办商的领牌规定,让该等营办商可为港方口岸区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
将交立法会省览 先订立后审议
政府发言人表示,各项附属法例与皇岗口岸条例同步生效,让各部门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区执行职务,亦有助开展口岸正式开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与内地当局联合进行系统测试、试运及演练,确保各项运作及通关安排妥善完备。
政府会按既定程序,于相关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上,将其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