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裁决理由|宪法不得抵触 被告必知支联会纲领已违法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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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和邹幸彤,被指在《国安法》实施后,仍继续鼓吹该会“结束一党专政”的纲领,今早被裁定罪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案件编号:HCCC 155/2022)。三名法官在裁决里指出,支联会这一纲领违反了2018年修正的国家宪法,而宪法是基本法的母法,不得抵触。

法官认为,支联会可以举办“六四”晚会,但若举办者以活动煽动或挑起出席者对国家的敌对情绪,则另当别论。法官不相信两名被告不知道“结束一党专政”纲领在《国安法》实施后已属违法,认为他们持续发表该宣言,激起敌对情绪,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坚持抗争到底。

控罪以2018年宪法修正为基石

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姬在裁决理由指,控罪的基石在于2018年3月11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控方指,该修正案明确订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国家宪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份。

▼三名审理案件的国安法指定法官▼

宪法是基本法母法 不得抵触

国家宪法在港是否适用是本案其中一个焦点争议,被告声称宪法在实施“一国两制”的香港没有法律地位,但法官表明,宪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基本法不得抵触宪法,两者共同确立了本港的宪制秩序,宪法部份条文毋须另行立法,便可直接适用在香港。

国家根本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

对于两名被告作供时称不同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的一部分,并且主张“根本制度”应是“主权在民”。法庭表示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裁决理由指出,宪法的序言及第一条反映,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是奉行社会主义的国家,现在如是,将来亦如是,共产党将继续其领导地位,其他民主党派的参与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的。

非法手段不必涉及暴力

法官亦有解释“推翻”和“破坏”在《国安法》第22条下的含意,指“推翻”某个制度,一般是指一个剧烈、根本性,由外力造成的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这结果可以是突然发生,也可以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破坏”某种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透过挑拨、分化、使他人对该制度失去信任等。

法庭重申,非法手段不必然涉及使用暴力,也可以是“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

控方提两受禁行为 法官只裁定推翻根本制度的行为成立

控方在庭审时指出,控罪的两项受禁行为是(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及(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并指前者必然导致后者。法官在裁决中并不认同,认为控方在失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否表示“中央政权机关”不能正常运作,以及是否代表那些政权机关被推翻等议题上,未有专家证据,论述含糊及流于表面。不过,法官表明,这不会影响法庭对受禁行为(一),即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的裁决。

宪法确保了共产党执政领导的地位

被告早前形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为不合法,法官强调他们完全拒绝这个说法,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广大的民意基础。宪法确保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性。因此,推翻或破坏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而支联会以“结束一党专政”的纲领违背宪法,一般合理的人接收到这讯息,必然会理解其目标是: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就悼念“六四”的活动,法官重申,法庭完全尊重被告自由表意见的权利,并强调晚会本身并无不妥,历年来悼念活动没被禁止,都在警方协助下进行。然而,如果举办者怀有以活动煽动,或者挑起出席者厌恶、憎恨国家的情绪,以成为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动力,则另当别论。

法官在判辞称,不信李卓人对中共无敌意。(资料图片)
法官指邹幸彤将人大矮化为中国共产党的“橡皮图章”,借此强化她所坚持的“主权在民”的立场。。(黄伟民摄)

不信李卓人对中共无敌意

判辞指,李卓人在2020年“六四”集会发表的宣言令他人持续甚至加深对中共和中央政府的不满,这种敌对情绪,在多年来举办的“六四”烛光晚会,一再被重复和升温,虽然这并非悼念的主要目的,却是其客观效果。法庭不相信李对中共无敌意,认为李想藉鼓吹“结束一党专政”此行动纲领,影响支联会的支持者对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态度。

指邹幸彤曲解宪法意思

至于邹幸彤,法庭认为她刻意回避和曲解宪法中“根本制度”的意思,把人大矮化为中国共产党的“橡皮图章”,借此强化她所坚持的“主权在民”的立场。裁决理由指出,邹幸彤作供时表现出对中国共产党怀有极强的敌意,她指的“结束一党专政”就是“政党轮替”,已违反宪法。

被告蓄意将六四事件与反修例风波相提并论

法官强调,裁决并非基于被告的政见,已考虑被告的公开言论和活动、支联会的工作报告、YouTube影片、社交平台、《港支联通讯》、实体和网上的“六四纪念馆”等证据。被告虽然无就如何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提出具体方法或时间表,亦无采用鼓吹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然而证据显示,被告在《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地鼓吹及传扬此纲领,并蓄意将“六四”事件与反修例风波相提并论,挑起民众敌意。

被告必然明白支联会纲领抵触宪法

法官重申,纲领本身已经违宪,内地的《零八宪章》运动因抗争者入狱失败告终后,被告没可能相信修宪可达致“结束一党专政”的目标,《国安法》实施后,他们必然明白,支联会的行动纲领会抵触宪法。

拒临崖勒马 一意孤行坚守抗争

法官认为,各被告只是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坚守抗争立场,虽然李卓人和邹幸彤否认煽动他人将纲领付诸实行,但他们把自己“辖出去”,亦是在鼓励其他香港人学习内地的抗争者,这亦属于《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基于以上理由,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后求情

三名受审被告: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均被裁定一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这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法官把案押后至8月28日,以听取各被告,包括已认罪的何俊仁的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