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指上一代有产权说法不成立 5拒迁户败诉须还单位
大坑西邨重建计划因有住户拒绝迁出未能施工,负责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早前循民事诉讼,要求余下租户迁出,其中5户的案件,早前在区域法院审理,这5名住户中,大都指他们的上一代曾在仍是徙置区的光民村购入平房,认为现沦为租客不合理。法官陈锦泉今(23日)下判辞,指该些平房当时的暂准占用证已被撤销,被告们指家人仍保有权产的说法并不成立,其家人亦没有受到剥削,裁定被告全部败诉,并要交还单位。
除了本案外,平屋尚要求另两户迁出,该两案件定于10月27日聆讯。
本案只处理5名被告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本聆讯原本涉及6名被告,开审时住户之一的冯德乐达成和解,现余下的5名被告:甄国业、曹绰芝、关伟建、马媚媚、谭蕙兰。
其中4人指上一代曾购入平房
法官陈锦泉下判辞指,就村民甄国业、曹绰芝、马媚媚、关伟建指他们的上一代,曾在1950年代购入了光民村或东头村平房的业权,其后沦为租客,觉得不合理。陈官认为,虽然相关合约提及购买,但需从合约相关的事实背影得知购买的主体是甚么。
光民村属徙置区占用证已被撤销
陈官认为,根据合约,当时光民村建于徙置区,政府以许可证方式容许获批准人士占用。1961年政府徒置处根据该条例,撤销光民村的占用许可证,相关的房舍及权益亦同时消失,故不接纳4人指,他们仍保留或已转移光民村平房产权的说法,各被告的家人亦没有被剥削,裁定平屋方胜诉。
平屋无承可无休止租用大坑西邨
陈官又指,曹依赖的不容反悔原则,指平民屋宇承诺会无条件安置她和家人回大坑西新邨,惟陈官认为,曹在抗辩书中的阐述含糊,显然平屋已兑现了当时的承诺。相关的书信及合同显示,平屋仅指原有居民可获优先安置,而非承诺曹可无休止地租用大坑西邨单位。此外,各被告的家庭一直根据平屋作为业主的要求提交各项文件,裁定他们是租客和业主关系,不得挑战业主无业权的法律原则。
租约并无持续更新的隐含意思
就隐含条款的争议,陈官认为该些说法毫无逻辑及根据,虽然平屋是以政府补贴以支持其平价服务,不等同他们作出默认的法律承诺,并永远要供平价服务予相关人士,该持续更新租约·隐含条款亦未清晰订明续租金额及其他条件,故裁定平屋的租约内,并无持续更新租约的隐含条款。
有被告庭外回应称只是想要一个公道
被告之一,大坑西村民关伟建在庭外回应时一度哽咽称:“其实我哋唔系要钱嘅人,只系要番一个公道,其实呢条路好难行,行得好崎岖。”他又指,尚未研究有关判辞,惟有已迁出的街坊在租住房屋上遇到困难,流离失所,希望市区重建局或其他重建计划实行时,不能仅以金钱作安置。
引合约不容反悔原则收回单位
原告方平民屋宇(下称:平屋)早前称,他们已收回1590多个单位,将依赖“合约不容反悔”及“惯例不容反悔”原则,被告未有提出反对,亦未提出可享有无需搬迁的特权。平屋指,当年配合政府收地,帮助居民回迁,当中不涉业权及地权,租约期满后,业主有权收回单位。
部份居民因非居于村内而不享权益
平屋又指,就法律而言,并无被告所指的权益,平屋有经审核,合资格人士可回迁,惟部分居民因不是居住村内,或拥有其他住所,所以不享有权益,亦要跟随公众人士的做法。
女被告指祖父曾是业主求回迁1人单位
女被告曹绰芝她预产期在11月,会依赖直接出售协议(agreement of outright sale),称其祖父以真金白银买下光民村的单位,以合约而言,该单位是他的财产。曹又指,会撤回对平屋方的反申索,亦放弃争取其丈夫的回迁资格,望可回迁1人单位。
平屋指其水电费未达标不给予回迁
曹称,因要照顾患病母亲及公干,故约有一个月时间不在家中,平屋以其水电费用未达标为由,不给予回迁权。曹认为,她完全符合条例,平屋方在未经证实该单位是否其唯一居所的情况下,已取消其回迁资格,对她不公。
愿给曹20万和解
平屋方则指过往已有一百多户的住户被拒绝回迁,若给予曹例外,恐怕会有其他人要求额外的恩恤,惟他们愿与曹和解,可给予曹20万以及协助申请恩恤徒置及过渡性房屋等。
两人因要签承诺书而拒和解
就关和马的案件,两人均因平屋方要他们要签承诺书,方能获赔偿及回迁资格。陈官认为,承诺书提及要求租户不能以任何身份向平屋或政府申索,及须交回楼宇的空置权。租户只能“讲个信字”,尽管先前有一千多个取得补偿,租户可能仍会担心无法获得补偿。
案件编号: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