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邦医生疏忽致女银行家亡 官指李应被谴责 无选择下判释放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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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岁矫型外科医生李宏邦,2018年为女银行家张淑玲注射俗称Botox的肉毒杆菌素后,张突陷入昏迷,其后不治。李被控误杀罪,因李患有认知障碍,被裁定不适合答辩,但控方举证后,陪审团裁定李曾误导警员和急症室医生,又未披露他曾向张施用的全部药物。陪审团上月裁定李做出误杀罪的行为,高等法院法官郭启安今(12日)判刑时称,监管令等均不适合,判无条件释放是唯一选项,故判李无条件释放。

郭官在判刑后称,虽然这次非正式定罪,但陪审团的裁决显示,李在案中严重疏忽,隐瞒或没有披露他曾进行的治疗和使用的药物,违反病人对他的信任。李应庆幸未有在抽脂事件被检控,但医委会2009年对李的聆讯应是一个警告,但李未有汲取教训而放弃行医或作出改善,反而再涉本案令另一名病人死亡。法官直言,李应被予以强烈谴责。

官指家属甚至未获真诚道歉

法官又指,法庭亦需为死者家属寻求公义,但他们甚至未获一个真诚道歉,只能透过民事追讨。代表李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即代表李向死者家人道歉。

被告李宏邦,93岁,原被控一项误杀罪,指他于2018年11月12日,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张淑玲(52岁),即他身为负责治疗张的正式注册医生,对她负有谨慎责任,而李没有为她的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该疏忽是导致张淑玲死亡的主因。

被告李宏邦2020年到庭应讯时的状态,他在2003年亦曾涉医疗事故,后来被裁定专业失德。(资料图片)
93岁李宏邦被裁定无条件释放后,在家人陪同下离开法院,未有回应记者问题。(朱棨新摄)
女死者张淑玲,在瑞士宝盛私人银行任职,她原本上李宏邦的诊所打botox,期间昏迷,经抢救后死亡。(资料图片)
法官郭启安称他在无选择情况下,判李宏邦无条件释放,但他认为李的行为应受严励谴责。(资料图片)

辩方指李已93岁,并有认知障碍,不适合答辩。陪审团虽裁定李宏邦不适合答辩,但在控方举证后,裁定李有做过误杀罪指称的行为,即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张淑玲。

李为病人抽脂曾被裁定专业失德

法官判刑时指,李是知名的整形外科医生,曾涉及另一宗同类事故。他于2003年为一名女病人抽脂,手术期间病人死亡。李接受医委会的纪律聆讯,于2009年被裁定专业失德,被停牌5个月。

官指只余下无条件释放选项

法官指,判处医院令并不可行和不适合,法官又引述早前索取的社会福利报告,指感化官曾探望李,他获妻子、儿子和佣工稳妥照顾,李的家庭在财政上亦稳健,因此认为不需判监护令。法官指,在法例上只余下判处无条件释放的选项,因此判处李无条件释放。

李向警称张为哮喘求诊

控方案情指,案发时李86岁,于中环和尖沙咀设有诊所。2018年11月11日下午,李的儿子致电999指李于尖沙咀格兰中心的诊所有女子晕倒。救护员到场后,发现事主张淑玲无呼吸和脉搏,张送院途中抢救后回复心跳。李在警员查问下称张因哮喘病发求医,他曾开半片药给张。

急症室医生询问时未提施用药物

伊利沙伯医院急症室医生周志伟曾致电李询问情况,李指张在尖沙咀逛街时突然气促,怀疑哮喘发作,故到其诊所求医,后来情况转差,故开出哮喘药,并替她进行人工呼吸。当时李没有提及曾为张注射Botox,或施用其他镇静或止痛药。

医院其后的化验,才发现张曾接受多种药物,包括属镇静药物的Propofol(异丙酚)和Midazolam(咪达唑仑),及止痛药物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其中Propofol的副作用包括影响呼吸,但没有解毒剂。周称若知道张曾被注射该些药物,他会咨询香港中毒咨询中心,并跟从中心的建议进行治疗。

内科医生追问才透露botox及部份药物

当晚9时,伊院内科副顾问医生邓庆璋再致电李,李称他并非治张哮喘的主诊医生,并提到张当日到其诊所是接受Botox注射,曾服食安眠药物Stilnox(思诺思)。又因张感到焦虑而为她注射Propofol,但无提曾注射铁静齐Midazolam和止痛药Pethidine 。

张死因与4种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关

控方案情续指,张翌日心脏骤停,于早上9时许宣告不治。血液测试显示张并非因注射Botox而中毒,但验出上述该些药物。法医指,张的死因为支气管肺炎,其他相关因素包括上述4种镇静和止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引致过度镇静,和缺氧性脑损伤。

案件编号:HCCC1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