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陆建廷与12岁女童性交 官指两人话题围绕性并非情侣 囚43月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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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陆建廷交友程式认识12岁女童后,两度与女童性交,并拍下女童裸照及影片,早前承认非法性交等5罪。陆求情时指女方作主动,又称与女方相爱,事件不涉金钱诱惑。案件今(4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劳洁仪判刑时称,被告与事主X交往时的话题离不开性,她不见得被告想与X维持长久关系,再者,若他是关心及保护事主,性交时便应使用安全套,认为被告只是利用事主对性好奇犯案,以满足其性需要,两人关系并非如被告所说的情侣关系,判他入狱3年7个月。

被告陆建廷(39岁,律师),被控2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2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及1项促使16岁以下人士制作色情物品罪,指他于2024年3月在青衣珀丽湾某单位,两度与12岁女童X非法性交;并有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包括 X的合共204张照片及9个录影片段,及促使女童X制作其乳房照片。

被告陆建廷是一名律师,他承认与12岁女童两度发生性行为。(网上图片)

事主X明言想被告入狱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劳洁仪引述事主的创伤报告指,事主对事件回避,想抹走记忆,亦明言想被告入狱,惟事件对她未有造成创伤后遗症,但建议X的家人为她建立健康的心理环境。

被告与X话题围绕性生活

劳官指,被告与X的对话仅围绕性生活,他曾问X有没有看过色情电影,又问她喜欢看甚么类型的影片,以及看色情影片时会否自慰,认为二人并非真诚的情侣关系,被告只是利用X对性的好奇来满足性欲及犯案,属加刑因素。

报告指无法排除被告被青春期女性吸引

劳官另指出,被告称在2023年与女友分手,其母指被告有女朋友,反映二人的版本不吻合,前后矛盾。报告亦指出,无法排除被告会被青春期的女性吸引。

被告并无意建立长久而稳定关系

劳官质疑,若然被告是真的关心及爱护X,应该要使用安全套,且被告没有把X介绍予家人认识,又讹称自己28岁,反映他无意与X建立长久而稳定的关系。

劳官称,被告和X的年龄有一定的差距,X的家境普通,亦没有社会经验,反之被告有良好的教育程度,把X带到其住所犯案,反映其角色主动及积极,在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处陆3年7个月监禁。

被告陆建廷在区域法院被判囚3年7个月。(黄浩谦摄)

被告带事到家用膳后性交

案情指,女童X在2011年出生,事发时12岁,是一名中一学生。被告是事务律师。两人于2024年初,透过交友软件“Heymandi”认识,被告自称当时28岁。他们在同年3月4日相约见面,之后到被告马湾的住所,被告途中曾亲吻X。二人饭后到被告卧室,被告在X的同意下,戴上避孕套与X性交,并用手机拍摄20张X的裸照。

中途脱避孕套并拍性交片

同月28日,二人第2次见面,被告再带X到其住所。X喝了1至2罐啤酒,被告再要求性行为。被告有使用避孕套,但中途脱下。X曾愤怒地指责被告,但被告继续性行为,并要X为他口交。被告又用手机拍下X共184张裸照,并录制9段性交影片,亦有传送给X。

X父发现裸照后报警

X父同年5月发现X与被告的对话纪录,及有数张X的自拍裸露,X认与被告发生性行为。X父翌日报警。警方调查时发现二人的telegram对话中,被告曾要求X上传胸部照片,又建议X可醉酒下尝试口交,他又对X称对避孕套过敏。警方其后在被告手机发现他与X的相片及影片。

辩方指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待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与X所用的交友软件Heymandi,只准18岁以上人士使用,且事主自称是DSE学生,故被告以为她成年,直到看到相片才知事主未成年。但被告相信当时二人相爱,事主亦有作主动,两人如男女朋友般会一同进餐及往沙滩等,不涉性诱拐或金钱诱惑。事主的创伤报告亦指事件未有对她造成创伤。

案件编号:DC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