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放扩音器裁造成噪音上诉失败 求准到终院上诉被拒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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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男居民涉于去年6月,在楼梯间摆放扩音器,播放居民对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满及诉求。该男居民被裁定“扩音器造成的噪音烦扰”罪成,遭判罚款1,500元。高等法院法官李俊文早前驳回其上诉后,男居民打算提出终极上诉,并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证明书。李官今(19日)颁判辞,指男居民现时提出的争议,只是重复审讯及早前上诉的论点,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因此拒绝其申请。
上诉人黄桂强,66岁。他被控于2024年6月4日下午9时 4分至9时20分期间,在深水埗大坑西邨1楼和2楼的公众地方,使用扬声器扩大声音时发出噪音,该噪音对潘国辉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
上诉人黄桂强。(朱棨新摄)
黄提出3项争议
没有律师的黄提出3项争议,包括:1)《噪音管制条例》条文所指的“使用扬声器”,是否必须由控方证明被告为实际“操作者”或“控制者”;2)若控方仅以黄在场或参与活动,作为唯一基础推定其“使用”扩音器,是否错误转移举证责任;3)高等法院在欠缺直接证据证明黄为拥有人或操作者的情况下,维持定罪,是否构成实质及严重不公。
官指黄所提论点与上诉时相同
李官在判辞指,黄针对控罪中“使用”扬声器的元素,只是重复审讯及上诉时的论点,即他仅仅在场及留有联络电话,不足以证明他有实际操作、控制或启动涉案扬声器。李官指,这些都是事实的争议,原审裁判官和李官已作出裁定。
李官指,黄提出的争议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因此拒绝上诉人的申请。
案件编号:HCMA47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