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疑不满少年教路涉讲粗口 官指少年证供有误 裁司机罪脱
八旬的士司机疑因不满少年指示路线,涉以粗口回应:“你咪X嘈,我识行。”及后少年要求收据,司机又涉按下重设键拒出单,从而被控拒发收据及无礼貌两罪。案件今(29日)在九龙城法院裁决,暂委裁判官梁蕴庄指,少年最初只是投诉被告兜路,未有投诉被告讲粗口,认为不合常理。此外,在场警员有看到被告曾尝试列印收据。然而,梁官也觉得被告自称斯文人不讲粗话,但涉案片段却拍到他讲粗言,认为少年与被告均所言不实。惟本案属单对单投诉,因证人口供可信性存疑,裁定被告两罪不成立。
被告甄根海(83岁)被控拒绝发出的士车费收据,以及无礼貌及不守规矩两罪,指他于在 2024年9月21日上午2时58分 于 深水埗警署外,拒绝应发出收据;以及在同时同地,无合理辩解而无礼貌及不守规矩。
乘客口供可靠性至关重要
梁官指,本案证供依赖的士乘客的口供及录影片段,是一对一的情况,故其可靠性至关重要,且证人与被告在案发时有作争执,故亦要考虑二人的动机。
初时仅投诉兜路而非无礼貌
梁官认为,乘客的口供不尽不实,例如他初时向警方投诉司机兜路,而非司机说粗言,警方立案的基础亦是兜路。若然讲粗口才是引发本案的根本矛盾,为何他在现场投诉时没有提及,是不合常理及有违逻辑,影响其供词的可信性。
被告有尝试印收据
就被告拒绝提供收据,梁官指在场警员及有关片段,均有看到被告尝试印收据,反之乘客当时在车外与警员沟通,与被告有一定距离,理应不会知道被告的打印机有问题,却一口咬定被告以无纸为由拒绝提供收据,与警员的证供有异,无法确信他所言属实。
被告口供亦不尽不实
梁官认为,被告的作供同样不尽不实,他声称不会说“大把钱”等话,又说:“斯文人唔讲粗口。”惟片段有拍到被告曾说粗口,反映被告案发时有相关行为,惟未能接纳乘客的证供,裁定被告无礼貌的罪名不成立。
乘客没有要求手写收据
梁官称,案发时的情况并非的士到达目的地,而是改路前往警署,双方就银码亦有拗撬。当时警方已开始介入,被告应希望警方作主导,故当时并非常规的情况,且被告有尝试操作打印机,在未能成功打印后,乘客亦没有要求手写收据,考虑到本案情况特殊,裁定被告罪脱。
被告疑曾多次向吴说咪X嘈
姓吴证人早前在庭上作供指,他案发时16岁。在2024年9月21日于凌晨约2时45分,在深水埗钦州街乘搭被告驾驶的的士,要求前往丽阁邨。他指示被告如何前往,惟被告回应:“你咪X嘈,我识行。”吴又指,当时路面畅顺,惟被告以时速20、30公里驾驶,他要求被告加速,被告却回应:“咪X嘈。”
吴认为被告故意不加速
当的士驶至南昌街时,吴再要求被告加速,被告谓:“你咪X嘈啦,我大X把钱 ,我唔会收多你一蚊。”吴认为被告是故意不加速,要求改往深水埗警署。在前往警署途中,被告仍然称:“我大X把钱。”
要求收据指被告按重设
吴下车后到警署报案,投诉被告的态度。警员到警署外调查时,吴著被告先停的士计程表。惟被告未有理会,并向吴粗言秽言。当时计程表显示车费为66多元,吴先给予100元,要求被告提供收据。被告则表示未能提供收据,又在计程表按下重设。吴指,至今他没有收到收据。
庭上播放吴在警署外拍摄的影片,吴在片段中多番要求取得收据,被告则指吴“玩嘢”。
案件编号:KCS 1073、10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