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委会改革|英澳星设独立审裁处 林哲玄、社协倡参考免偏颇观感
【医委会改革系列之四】环顾海外医疗监管机构,英国医学总会设立独立自主运作的医疗审裁处,主席多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并且设有清晰量刑指引;新加坡则明确规定调查时限,逾期须获高等法院批准。反观香港,医委会集调查与审裁于一身,行政低效与公信力的质疑挥之不去。
医卫局正就修订《医生注册条例》进行咨询,冀在今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议案,改善投诉处理机制,试图破除医学界长期以来的“利益固化藩篱”。立法会议员林哲玄认为医委会可将“裁决”功能独立拆出,由法官担任主席,以挽回公众信心;社协干事彭鸿昌则倡议参考英国模式,设立独立审裁处并制定清晰的量刑指引,免却“自己人查自己人”或判得太轻的观感。
英国医学总会设独立审裁处 主席通常具法律专业
英国医学总会是监管医生的独立机构,由12名成员组成,医生和业外人士各占一半,由枢密院任命。为免医学总会集调查和审裁职能与一身,总会2012年设立医疗审裁处(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运作及决策均自主。
当医学总会收到对医生的投诉,会“个案分流”评估是否需要调查,再指派一名调查主任收集资料及证据。如果有证据显示医生未必合适执业,个案会交由两名审查主任深入评估,业内及业外人士各一。
如果审查主任无法达成共识,或涉事医生不接受警告处分,则会转介至医疗审裁处聆讯。3名成员之中,至少一名具备医学专业资格、至少一名由业外人士出任。大多数情况下,主席要具备法律专业资格。医学总会有清晰制裁指引(sanctions guidance),供审裁处参考。
新加坡分拆处理投诉及审裁处
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由12名业界选出的医生,以及15位政府委任医生组成。医药理事会将调查及研讯职能分拆成投诉委员会及纪律审裁庭,前者调查后可决定是否转交投诉予后者审理。纪律审裁处独立于理事会,由两名医生及1名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若个案复杂或涉及新法律观点,可申请由高等法官或司法专业担任审裁庭的主席。
新加坡更于2020年明确规定,投诉委员会必须于投诉提交后3个月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向投诉小组主席提交首次延期,并须于投诉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调查;如再须延期,则须获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批准。
澳大利亚设审裁庭聆讯 由3人组成
澳大利亚由医学委员会及医疗执业者管理局(AHPRA)同时监管及调查医生行为,前者调查对医生的投诉,有需要时进行小组研讯。后者负责提供行政支援及接收投诉个案,调查后经国家管理委员会裁决。
如涉及医护专业行政失当的严重案件,例如有机会暂停或取消医护注册资格的个案,则会再转交独立审裁庭研讯。审裁庭一般包括与涉事医护人员属同一专业界别的人员、一名非医护人员,以及一名司法官员。
林哲玄倡香港医委会独立拆出“裁决”职能
立法会医疗卫生界议员、前医委会委员林哲玄认为,医委会可考虑将“裁决”功能独立拆出,挽回市民对医委会及医生的信心。
由另一个研讯机构或独立的研讯委员会做,而该组主席不参与恒常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让外界看到,不是医委会那班人参与评核,由另一班人研讯。
他引述曾有研讯小组主席认为“由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最好”,因研讯涉及大量法律知识及文件,而小组成员大多是医生,没有法律背景。虽然研讯过中有法律顾问引导小组,但他认为由法官做主席,可令成员更明白选择及投票或导致的结果。
对于是否要增加业外委员人数,林哲玄认为可行,但不能多于医生数目。他指医学术语艰深晦涩,担忧业外人士或难理解,“业外委员有其监督角色,但分析科学数据及医学文献并不容易,需要主席及其他医生委员的协助”。
彭鸿昌倡参考英国流程 设独立审裁机构
现时医委会主席同时兼任研讯小组主席,社区组织协会干事彭鸿昌表示观感上难以服众,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嫌疑。他建议参考英国医学总会,将调查及裁决的功能分拆,独立招募成员,由法律界人士、医生及业外成员组成独立审裁机构。彭鸿昌强调,若由具法律背景的独立人士担任研讯主席,可提升公信力,确保研讯公开、公平、公正。
即使设立独立的审裁机构,他认为医委会秘书处的支援及人手明显不足,才酿成双非子脑瘫案拖延15年。他认为当局可参考英国制定实务指引,如医生或相关的医疗机构未能在3个月限期内提交医疗纪录或报告,需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如法庭不同意,则务必在限期内呈交文件,提升投诉处理速度。
(应思考)行政程序上如何理顺及加快投诉处理的时间,委员有无去监察、监督或者尽他们的职责去审议个案。
除了行政程序外,社区组织协会干事彭鸿昌认为,医委会应参考英国制定量刑指引(Sanctions Guidance)。他指出,目前本港医委会主要依据过往案例或普通法地区经验判刑,缺乏一套清晰明确的标准。由于三个研讯小组在法律顾问引导下,对不同个案的判刑原则或有落差,这或是坊间常质疑“判罚过轻”或不公的根源。
彭鸿昌以英国为例,指当地指引已明确划分不同行为失当的惩处级别。例如涉及职场暴力、歧视或诚信问题,指引会列明具体的停牌期限,并持续更新以符合社会标准。他认为,医委会应参考英国及本地法庭做法,结合案例与法例指引,确保各小组的判决更一致性与可预测。这不仅能让公众与医生明白判刑原则,亦能有效提升制度阻吓力,挽回社会信心。
另外,现时医委会业外委员占四分之一,彭鸿昌认为仍未足够,医生专业的道德操守标准不应仅由业界决定,亦需回应社会大众的期望,建议将业外委员比例提升至一半。他说:“这才是最理想的比例,让社会声音能与专业意见平衡。虽然未必能一步到位,但至少应由现时的四分之一逐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