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辩方指2段言论无提煽动元素 官裁定本案只涉7项言论
支联会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今(9日)续,今听取控辩双方就共谋者原则争议的陈词,涉及9段李卓人和已认罪的何俊仁的言论。法官李运腾关注,有2段访问中李和何都没有提及“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控方则指,何提及“志同道合的朋友”,可以推论出何鼓吹“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另指支联会一贯做法是借着任何时事议题,“兜个弯返去批评中国共产党”。法庭考虑后,裁定其中7项言论可以指证同案被告。
法庭今听取控辩双方就共谋者原则适用性的陈词,法官李运腾指,控辩同意控方有责任提供合理证据有串谋存在,相关言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串谋,以及共谋者原则适用于共同犯罪。
控方拟用李及何的9段言论
控方拟引用9段李卓人和何俊仁的言论,李官就其中2项言论提出观察,涉及何俊仁在2020年七一游行中接受的访问,以及李卓人在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龙法院外受访的言论。李官问控方,二人的发言与支联会和“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有何关系,如何促进串谋。
李官指何的一段言论只是反对国安法
李官指,何在七一游行访问中并非以支联会主席身份发言,亦没提及“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访问只是谈及反对《国安法》。 主控黎嘉谊同意法庭观察,但指何提到“志同道合的朋友”和“被打压”,可以推论与支联会的“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有关。
控方指李卓人兜个弯去批评中共
就李卓人的访问,黎同意李没回应记者问他怕不怕支联会被取缔,但指李很明显针对中国共产党来批评或作负面评论,举例李提到不知爱国者标准由谁定下,便是对爱国者治港的负面评论,黎又指支联会一贯的做法是借着任何时事议题“兜个弯返去批评中国共产党”。
辩方指部份发言李卓人非以支联会主席身份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师沈士文陈词指,相关言行无关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法庭不应采纳。邹幸彤就李卓人2020年7月1日出席美国议会听证会的言论陈词指,李并非以支联会主席身份出席,该会议的主题是《国安法》,李解释其支联会的工作不等同他以支联会身份行事,不等同他推动串谋。
法官只接纳其中7项言行能引共谋者原则
法官休庭考虑后,准许控方就其中7项言行引用共谋者原则,除了何俊仁在2020年七一游行中接受的访问,以及李卓人在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龙法院外受访的言论,法庭会在适当时候颁布书面判词。
辩方另争议中国宪法是否能应用于本案
沈士文下午开始中段陈词,争议中国宪法能否应用在本案。沈指,香港实施一国两制,根据《基本法》第18条,除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沈续指,另一例外情况是相关本港法例提到宪法条款。
沈指香港法官没有诠释中国宪法的能力
沈指出,中国宪法不包含于附件三,此外就本案《国安法》22条中提到的“破坏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沈认为香港法官没接受过大陆法教育,没有诠释中国宪法的能力,同时大律师亦是接受普通科训练,没能力协助法庭运用全国性法律。
中国宪法不是香港法律的部份
沈重申,基于香港的历史背景和一国两制,中国宪法不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法庭就《国安法》22条有关宪法部份作裁断时,只能从宪法的字面意思去理解。就控方指没有合法途径去改变一党领导,沈就反驳说法有误,因为宪法提到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可提案修宪,如果法庭裁定有合法方法可达结束一党领导的结果,控方的检控基检便失败。
指控方无传召中国宪法专家
沈续指,控方案情已完结,大部分陈词都涉及解释宪法意思,但没有传召中国宪法专家证人,沈邀法庭只凭字面意思作裁断,“宪法睇唔到个意思就唔好接受”。
认为控方指控非控罪元素
因为控方找不到支联会呼吁别人要如何行动去结束一党领导,因此指控支联会煽动他人用非法手段去结束共产党领导,沈形容律政司有“天才”想到没有合法手段达到去结束共产党领导的结果,之后再指支联会没叫人用修宪此合法方法。沈认为此并非控罪元素。
李官要求控方澄清所依赖的检控基碍,是指即使修宪也不能结束一党专政,还是指支联会没主张他人用合法手段如修宪去达成。控方指两个都是基碍。
控方认为宪法序言已够清晰
李官另指,宪法表面看来是有修宪机制,没有“画公仔画出肠”不可修改宪法第1条(涉及根本制度),李官笑言2018年的修宪正是修改第1条。李官又称,他不是受大陆法训练,未必有能力判断控方的陈词是否正确,“可能要有专家意见都未定,就算控方讲嘅嘢系啱,我哋要讲证据。”控方重申,宪法序言已够清晰。
李官指示控方引用案例说明宪法,并指若法庭不接纳字面意思,控方或须依赖其他报告说明。
案件编号: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