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邹幸彤申台教授作专家证人被拒 法官指证供与争议无关

撰文: 安梓宁
出版:更新: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庭前拒纳邹申请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何明修作供,今(4日)颁判辞解释理据。判辞指,何不是中国宪法或法律专家,其报告没就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任何论述,只字未提支联会及其成员历年来宣扬的理念会对其他人构成甚么影响等。判辞指,何拟作的证供既与本案的争议无关,因此拒绝邹的申请。

判辞指,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专家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接纳性”,专家意见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相关,证人在其领域中具有足够的资格或专业能力,专家拟给予的证供属于法庭需要专家协助的范畴。

判辞总括本案6项争议:

1)在案发期间的香港背景和社会情况下,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纲领的具体含意和真正目的为何

2)控罪日子内在香港生活的人会如何理解上述纲领

3)纲领是否违反在2018年修订后的国家宪法

4)如是,纲领能否构成《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5)被告在《国安法》生效后的言行是否构成煽惑

6)是否怀有足以构成“煽惑罪”所须的造意

法官指教授报告就“民主”及“一党专政”所给予的定义 非国家宪法和法律上的定义

法官指初步看来,邹及支联会成员作为“局内人”,理应比他人更了解该会的纲领。至于“结束一党专政”纲领是否违反修订后的国家宪法以及是否构成其他非法手段,乃法律议题,须由法庭裁断。第2、5、6点一般人可以基于证据,凭常识和常理作出适当的推论和判断,毋需专家协助。

判辞提到,控方的证据几乎全部来自各被告在公开场合或接受访问时的发言。何明修应邹的指示,在其报告就5项议题提供独立意见,包括“民主”的定义为何?民主与一党专政的关系为何?“极权主义”的定义为何?与“威权”、“专政”等概念的关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符合“民主”或“极权”的定义吗?在全世界的民主运动中有否提出类似“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其含意为何?民主化是否必然要透过非法手段去完成?民主化对原有执政党的影响?

法官认为就相关性而言,何没有回应本案争议点,例如何就“民主”、“威权”、“专政”、“极权”及“一党专政”所给予的定义,是社会学和政治上的定义,并非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上的定义,何亦未有说明定义与支联会的纲领有何关系。

报告没有提及本案控罪 也没有提及支联会的源起和纲领

法官续指,虽然何列举了南非、南韩、西班牙、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主化运动例子,但这些国家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民情与香港的情况截然不同,对本案并没有参考价值。

此外,何没有提及本案的控罪、国家宪法的相关条文和控方的开案陈词,完全没有提及他曾阅读过以上文件,报告也没有提及支联会的源起和纲领、历年来举办过的活动、《国安法》立法前香港社会面对的动荡,以及2018年国家修宪之后的香港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最后,何亦只字未提支联会及其成员历年来宣扬的理念是否会对其他人构成甚么影响。简而言之,报告对本案重要的事情没有任何著墨。

另外在控罪相关时期香港的社会情况和语境下,一般香港人会如何理解“结束一党专政”不属于法庭需要专家协助的范畴。

指教授拟作的证供与本案的争议无关 法庭不会评论其报告内容的可靠性

就何的专家资格的争议,判辞指法庭尊重何教授作为政治学者的学术地位,惟同时指出何不是中国宪法或法律专家,其报告也没就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任何论述,因此其专长无助法庭处理本案议题。

至于控方质疑何的中立性,法官认为即使何曾经对中国共产党发表过一些激烈的批评,但不足以显示他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由于何拟作的证供既与本案的争议无关,法庭不需要亦不会就其报告内容的可靠性作任何评论。

案件编号: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