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女生涉2019年参与暴动 曾脱罪但案被发还重审 官6.9裁决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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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在2019年8月31日港岛游行时被捕,并被控暴动罪及管有镭射笔,她在2021年被裁定罪名一成立兼获讼费。律政司提出上诉获判得直,被告案件发还区域法院处理。女生维持不认罪,案件今(23日)重审。控方指凭被告的衣着和被捕地点等环境证供,可推论她身处暴动现场,并有鼓励他人参与暴动之嫌。辩方指被告可以是碰巧路过的路人。法官李俊文押后至6月9日裁决。
女被告汤嘉欣(25岁,学生)被控暴动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原审法官李俊文裁定两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诉后获判暴动罪上诉得直,藏武罪则维持罪名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港岛区游行后,有示威者与警方发生冲突,晚上7点多,湾仔警总附近有示威者燃烧杂物,浓烟到半空。(罗国辉摄)
女被告汤家欣在区域法院重审时维持不认罪。(黄浩谦摄)
上诉庭指汤当时在暴动现场并有行山杖及长伞
上诉庭早前指,汤身处暴动现场被捕,身上有行山杖、长伞等装备,“与和平示威不符”,护目镜和头盔等防护装备是一些预期与警方发生肢体碰撞时用得著的物品,原审没考虑证供的叠加效应。
案件编号:DCCC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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