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律师涉民事案文件上冒签 并向主管讹称已和解 控行为不当
在律政司任职的女政府律师涉在5宗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冒3名高级入境事务主任签名,并多次向主管呈交伪造文件,讹称案件已达成和解和向原告支付款项,被控13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案件今(1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请将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处理,裁判官将案押后至7月9日至区院提讯。被告准以5万元现金及1万元人事担保。
女被告谢芷彤(29岁,政府律师),被控13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
涉5次冒充3名高级入境事务主任签署
控罪指,她于2025年1月16日至6月25日,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政府律师,五次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在区域法院民事诉讼2023年第4202号、第4465号、区院民事诉讼2024年第2277号、第1172号、第4948号,5份属实申述上假冒高级入境事务主任凌凯书、钟颕妍、林颕玲的签署,并在上述民事诉讼中安排将该份属实申述与被告人的状书一并送交存档。
向主管讹称案件已和解并付款
谢另涉于2024年8月30日与2025年6月26日之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政府律师,8次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就区域法院民事诉讼2022年第4546号、第202号、区院民事诉讼 2021年第4503号、第3691号、第5860号、第3935号、区院民事诉讼2023年1631号、区院民事诉讼 2024年3381号作出不当行为,即:(a)没有取得正式批准便就上述民事诉讼达成和解;(b)没有遵从区域法院的命令并确保政府向原告人适时付款;及(c)向其在律政司内的主管人员呈交伪造或经改动的文件,并充作寻求该等人员批准就该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和在该民事诉讼中向原告人支付和解款项。
案件编号:ESCC147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