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员涉偷电视 同僚称应被告要求开储物室门锁 自认戆居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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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头惩教所3惩教员涉在储物室,偷运电视回宿舍,案件今(22日)在区域法院续审。事发当日打开储物室门锁的惩教员翟树仁供称,虽然自己属中班,本案第三被告属右班,但对方职级比翟高,“可以帮到我都做啦”,因此应第三被告要求开锁。翟又指,事后因没锁门而被处分,承认当日做法有不足,服从了不合规格的指令,自认“戆居”。

⼆级惩教助理翟树仁今供称,他负责中班图书馆事务,在电视机失窃当天中班有搬运行动,须把1楼的物资搬运至3号饭堂的储物室。翟表示,他“临时畀人拉去帮手”锁储物室的门。

第三被告文伟杰。(陈晓欣摄)

负责开锁的惩教员承认做法有不足 服从了不合规格的指令

辩方盘问指,搬运行动由中班负责,左班和右班的惩教员不应该指示翟做事。翟称理论上是,但他在编制上是“最junior(初级)𠮶批”,因此其他班有时会叫“散仔”做事。

辩方质疑,翟为何会应右班的第3被告文伟杰要求开锁?翟直言,文的职级比他高,因此他很自然会想:“可以帮到(文)我都做啦”。翟承认他与文不熟,不过以前有倾谈过。翟又称,惩教署的训练集中在防范在囚人士方面,并强调职员之间的互信和团队合作。翟承认做法有不足,服从了不合规格的指令:“我谂返转头都觉得自己好戆居啦,我无意识到有贵重嘢”,戒心不足。

首被告胡汉杰。(陈晓欣摄)

确认因“没上锁”被内部处分

翟确认,他因两度“没上锁”被内部处分,他曾向惩教监督徐兆邦解释,应上级同事指示开门,惟徐以“泊车论”比喻,平时违例泊车罚款400元,惟事发当日阻挡消防车出入,因此“就唔系贴告票咁简单”,平日可能是“闹两句”,惟事发当日有大事情。

被告胡汉杰(49岁)、胡裕辉(52岁)及文伟杰(49岁),胡汉杰及文伟杰同被控1项入屋犯法罪,指他们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为侵入者进入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首及次被告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即4部电视机。

次被告独自被控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

次被告胡裕辉(身穿西装)。(陈晓欣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