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团体指条文留缺口 被告或以误会当事人同意作借口

撰文: 任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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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强奸罪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下,并没有就“同意”一词作出清晰定义,如受害人无明确表达意愿或没有反抗,即假定为“同意”性行为,令性侵者难以入罪,亦令不少受害人对司法程序却步。

保安局周一(29日)向立法会提交性罪行改革咨询文件,建议为“同意”一词制定法律定义。文件列明某人对个别性行为给予“同意”,并不暗示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给予同意,举例同意接吻并不暗示同意性交;而“同意”亦可在性行为开始前或进行期间的任何时间撤回。

当局建议在法例列明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涵盖受害人正在睡眠或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等。至于被告“误会(当事人)同意”性行为的情况,咨询文件仅称必须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而予以裁定。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认为,该条文仍留有缺口,举例事主因酒醉无法反抗,被告仍可称“对方无推开自己所以误信同意”、“对方饮酒时有讲有笑所以误会同意性行为”作为借口开脱。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2020年11月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资料图片/黄伟伦摄)

拟就“同意”性行为作清晰定义 需涵盖两元素

文件提及,在强奸罪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一项重要元素是受害人不“同意”与被告性交,或不“同意”参与牵涉被告在内的性行为。然而,现行法例无就“同意”一词作出定义,亦无为“同意”的范围和撤回订定条文。

当局建议为“同意”制定法定定义,并需涵盖两个元素,包括有行为能力对性行为给予同意,以及自由地和自愿地对性行为给予同意,即该人对该性行为给予同意。

同意接吻不等于同意性交 “同意”可在任何时间撤回

当局亦建议就“同意”的范围和撤回订定条文,其中对个别性行为给予“同意”,并不暗示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给予同意。文件举例,同意接吻并不暗示同意性交;当女方只有在男方戴上避孕套时才同意性交,但男方最终无带套,并不暗示女方“同意”进行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另一项拟订条文提及,某人对性行为所给予的同意,可在该性行为开始前或进行期间的任何时间撤回;如同意被撤回后仍进行相关性行为,即属违法。

列11项受害人无“同意”情况

现行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控方需证明受害人不同意与被告作出性行为,以及证明被告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性行为等。当局建议在法例列明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见表),至于其他情况,法庭可按个别案情裁定受害人没有同意该性行为。

组织称条文留有缺口 被告仍可以“误会同意”作借口开脱

对于“处理真确(但错误)相信对方同意”的改革方案,文件仅称必须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而予以裁定。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认为,该条文仍留有缺口,容许被告继续以“误信同意”作为借口开脱。她举例,事主因酒醉无法反抗,但按现行文件,被告仍可称“对方无推开自己所以误信同意”、“对方饮酒时有讲有笑所以误会同意性行为”作为借口。

协会指出,多个海外地区法改会及研究均批评该条文空泛,如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即有机会考虑到被告未必理解“无反抗不代表同意”、被告单方面以为受害人对自己有好感等主观因素,所以得出“被告的误会是合理”的结论,不足以改变现时法庭不时将受害人“无反抗、僵硬、屈服”等创伤反应理解为引起被告误会的情况,未达立法原意。协会建议参考加拿大做法,就被告提出“误信同意’”辩解设限制条文。

对于“处理真确(但错误)相信对方同意”的改革方案,文件仅称法例必须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而予以裁定。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认为,该条文仍留有缺口,容许被告继续以“误信同意”作为借口开脱。(资料图片/周令知摄)

组织促以“插入式性侵犯”取代“强奸”

咨询文件长达110页,另亦提出保留“强奸”罪行一词,但扩阔为法改会所建议的“插入式性侵犯”的范围,至包括以阳具或非以阳具作出插入阴道、肛门或尿道,及以阳具插入口腔的未经同意性行为;而除了女性,男性也能成为受害人,而女性亦可以主犯的身份被裁定犯强奸罪。(见另稿)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认为,采用“插入式性侵犯”字眼,更能缓减“强奸”字义上于理解性侵行为所存的限制。协会解释,“强”容易令人理解为涉肢体反抗、武力成份,以往有受害人求助时,因性行为不涉反抗,最初未有意识被强奸。

协会又称,“奸”容易被理解为仅涉及女性或以阳具作出的性侵行为,新涵盖的受害者或难第一时间扣连自身经历,担心受害人或误以为其经历不获法例涵盖,削弱求助及报案的意欲,协会促请当局采用更精准字眼能,助大众理解修例的本质。

组织指文件未处理“持续性侵犯儿童”检控漏洞

协会亦留意到,当局咨询文件未有提出处理现时“持续性侵犯儿童”的检控漏洞。本港现时缺乏“持续性侵犯儿童”独立罪行,童年持续性侵受害人报案后,法律制度只能于重复多次甚至过百次的性侵事件中,抽取几次独立事件作检控,无法准确反映其长期性剥削关系的严重性。

协会称,此类持续性侵受害人实际处境均不为现行制度理解。结果出现性侵事件重复性愈高,受害人愈难逐次讲出每次性侵独特之处,而导致检控愈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