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被指载女乘客到僻静处非礼 官指事主反应不合理 裁罪脱
声称任助教的的士司机,被指在中环接载一名女乘客到沙田期间,把车停在僻静桥底,并到后座位置涉非礼女乘客。司机否认指控,案件(ESCC80/2026)早前在东区法院审讯,女事主提及被告非礼她后,曾下车到便利店为她买水而离开车厢,但她因未付车资而没有离开,并在车上等被告回来付款。裁判官郑润聪今(8日)就案件裁决,认为事主在被告离开期间没有逃走,其反应不合理,但被告把带醉女事主裁到杳无人烟的昏暗处亦属自招嫌疑,惟未能确定事发经过,裁被告非礼罪不成立。
被告胡振威(35岁,报称助教),被控1项非礼罪,指他于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环威灵顿街公厕至沙田显径体育馆,在一辆的士内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事主指被告下车到后方乘客位吻她
事主X作供时曾称称,她当日凌晨在中环酒吧与朋友聚会后,男友为她在应用程电召的士往沙田显径体育馆,被告是该车司机,她指被告有转头跟她搭讪,又问她男友在哪里,甚至伸手摸她的大腿和脸颊。之后被告把车停在桥底昏暗位置,她指被告下车坐到后方乘客位,扶起她并揽住其肩膀吻她的嘴。
X曾就50元车资与被告争拗
事主称有推开被告,但指被告继而有拉下其裤炼,又把她的头压下,并指被告有捏她的胸部数下,她向被告表示想饮水,被告便到便利店为她买水,她待被告回来付车资,被告收她250元,她指平日只需200元,最后亦只付200元。
官质疑被告离车买水事主没趁机离开
裁判官郑润聪裁决时指,事主供称她当晚的酒醉程度约是10分中的2至3分,惟无法明白为何事主经历非礼事件,又成功使走离开,却无趁机离开,她亦没有在该段期间考虑报警或致电男友等。
经历可怕事情仍与司机拗车资
郑官又指,若事主X因刚经历可怕事情,脑袋一片空白,无离去反而支付车资,但她大可在被告回来后放下车资便走,被X仍为数十元车费讨价还价,认为其反应不合理,认为即使信X是诚实证人,亦不能肯定其证供的可信性。
把带醉女乘客载到昏暗处属自招嫌疑
郑官又指,无证据显示被告与X相识,但被告在凌晨时分将带醉的事主载至杳无人烟灯光昏暗的地方,行为属自招嫌疑。法庭无法确定事发经过,裁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