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组织指误信同意存漏洞 “采步骤”确认同意说法含糊
政府昨(8日)起就性罪行改革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为“同意”制定法定定义,并列明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涵盖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等。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今日(8日)联同由性暴力幸存者组成的“我们都是X - 性罪行改革关注组”召开记者会,关注文件未为“误信同意”设限,即未列明甚么情况下不能以“误信同意”为抗辩理由,仍存有漏洞。
文件提到对于被告的“误信”是否合理,必须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采取步骤”确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在立法会指,被告有“积极责任”确认事主同意性接触。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副主席、非执业大律师马碧筠认为,咨询文件上无清晰定义须采取甚么“步骤”,举例当性侵者说“我现在插入”后立即插入,她疑惑这是否等同已“采取步骤”确认同意。协会倡议参考加拿大及新南威尔斯法例,清晰介定神智不清等情况下即无法以“误信同意”为抗辩理由,以及定义何谓“采取步骤”确认同意。
记者会上,“我们都是 X ”成员Janelle和Tsz Ching读出的一众性暴力幸存者的心声 -- Moon作为性/别小众幸存者,不肯定现行制度能否保护自己,担心承受偏见和被误解;Jessie遭性暴力时,一度全身僵硬,庭上辩方不断质疑为何“唔打、唔咬、唔踢对方”,最终法庭采纳被告“真诚但错误相信同意”而裁定脱罪;阿清遭一名年纪比她大两倍有多的男人压住,没有力气反抗,由于没有性经验,她一度不清楚对方曾否插入,直至对方事后亲口承认,她才知悉自己被“强奸”。她们称,X是受害人在法庭上的代称,组织由20多名成员组成,盼以自身经历告诉其他幸存者:你们并不孤单。
保安局日前公布性罪行改革的咨询文件。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称,乐见文件采纳协会建议,并提到以往法庭经验,有受害人遇性暴力时全身僵硬、无攻击或挣扎,被认为“无反抗等同默许”,令被告未能入罪,她乐见咨询文件明确列明“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会被视为没有同意”。
过往被告因“误信同意”而脱罪 协会批有漏洞
不过,协会质疑文件未为“误信同意”设限,未列明甚么情况下不能以“误信同意”为辩理由,仍存有漏洞。庄子慧列举3宗法庭案例,说明法庭曾采纳被告“误信同意”的辩解而脱罪,其中男护士非礼实习女护士一案,事主遭被告强吻及摸胸,虽然事主曾反抗,但因被压住无法离开,法官认为不能排除被告“误信同意”,因两人案发后仍有电话联络。
另一宗案,涉及一名无业男子在女同志交友App假扮女同志,未经事主同意下使用假具进行插入式性行为,被告最终以“误信受害人是双性恋”为由脱罪。
性暴力幸存者:即使列表再增百条“没有同意情况” 仍有机会被说成误会
庄子慧指出,咨询文件两大漏洞,第一是即使文件列明11项没有“同意”的情况(见表),涵盖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等,但被告仍可提出“以为”是“同意”。
性暴力幸存者Janelle称,即使将更多没有“同意”的情况纳入列表之内,倘未有为“误信同意”设限,“再加几多百条都系无用,都有机会被说成误会。”
律师批咨询文件说法模糊 未解释何谓“采取步骤”确认受害人同意
第二,文件提到对于被告的“误信”是否合理,必须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而予以裁定,包括被告有否“采取步骤”确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亦称被告有“积极责任”确认事主同意性接触,但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质疑合理的准则太阔,说法模糊。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副主席、非执业大律师马碧筠认为,若法例上无清晰定义须采取甚么“步骤”,将形同虚设。她举例,被告辩称曾观察受害人表情 、又或是说“我现在插入”后立即插入,她疑惑这是否等同已“采取步骤”确认同意。她指参考不同地方案例,“采取步骤”有很大诠释空间,即使被告无主动行动,但只要有考虑过,法庭都可能接受,批评“误信同意”仍以走后门方式凌驾“同意”。
马碧筠称,留意到今次咨询文件采用英国2003年法律模型,以客观标准、即“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才介定“误信同意”是否合理,惟该模型遭当地法改会批评,由于每人对于“合理”定义不一,最终或令客观标准都落在主观衡量上。她又认为,咨询文件上的写法,未能反映“同意”必须在双方沟通下作出,而非单方面信念,她并重申协会倡议“积极同意”模式,即 “only yes means yes”。
倡就“误信同意”设限 列表上情况不能以“误信同意”作合理辩解
马碧筠认为应就“误信同意”设限,并建议参考加拿大于2018年修订法案,列明当出现没有“同意”列表上的情况,如神智不清等,被告即无法以“误信同意”作为合理辩解。新南威尔斯于2021至2022年修订法案,亦订明何谓“采取步骤”确认被告同意,包括所采取的步骤必须合理,以及须在发生性行为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被问“yes means yes”是否等同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与无罪推定会否有冲突?马碧筠认为,举证责任仍在控方身上。一般审讯而言,被告会就控罪元素找出合理疑点,但找出合理疑点的门槛很低,因此她相信即使被告有“积极责任”采取步骤确认同意,被告在不需自证清白的权利下,毋须提出证据或就此作供;当被告选择不作供,便会以辩方律师的盘问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