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Ocamp浅衣女遭泼液体违法?邓炳强:包含在新性侵罪

撰文: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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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性罪行法例检讨历经20年,近日有新进展,今日(7日)开始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同日讨论修例,民建联选委界议员林琳关注,大学迎新营屡次发生性骚扰,若迎新营要求女同学穿白色衣服,其后向其故意泼洒液体,修例可否监管。邓炳强回应,修例有针对此类性侵行为的内容,即建议新订“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及“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取代原有的“猥亵侵犯罪”,以针对向受害人泼洒液体,或作出射精、射尿液、吐唾液,及触摸受害人等行为。

林琳关注,修例可否规管大学迎新夏令营的性骚扰。(黄浩谦摄)
范骏华关注,父母、亲人若明知儿童受到性侵害,惟不报案甚至阻止报案,是否涉刑事罪行。(郑子峰摄)

父母不为受性侵儿童报案 或涉妨碍司法公正

修例范畴涵盖未经同意下进行、涉及儿童、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杂项性罪行和其他为加强性罪行受害人的保护。选委界范骏华关注对儿童犯性罪行的个案,指如果父母或其他亲人,明知儿童受到性侵害惟不报案甚至阻止报案,例如告知受害儿童“唔好出声,讲咗都冇用”,是否涉刑事罪行。他续指,早前正式实行的《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只是强制专业人员举报,但没有强制亲人举报。

邓炳强(林彦汛摄)

邓炳强表示,上述行为可能涉及妨碍司法公正、虐儿的情况,除了今次修例,还有其他法例可补充不足,且要检视行为严重程度,包括涉事父母或亲人,有否协助甚至教唆性侵。

陈学锋关注修例如何规管诱骗式性交行为。(黄浩谦摄)

“性交转运”不论本地或外地发生 香港有司法管辖权

今次修例对何谓“同意”发生性行为制定法律定义,意指有行为能力、并且是基于自由和自愿,及列明受害人不同意性行为的定义。民建联港岛西议员陈学锋关注“性交转运”,例如声称宗教原因,诱骗受害人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性行为,政府对此类行为有否管辖权。

邓炳强回应,修例列明了受害人不同意性行为的11种情况,其中一项是“受害人误解性行为的本质或目的”,正正就是针对诱骗式性行为。他又厘清两种情况香港都有司法管辖权,分别是在香港诱骗但性行为在外地发生,以及诱骗和性行为均在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