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应超市礼券等行贿劳工处职员 邮寄贿款付回邮地址 囚3月2周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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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应为追讨欠薪和遣散费,到劳工处作申请时,涉用350元现金和超市礼券行贿劳工处职员(ESCC2648/2025),她否认行贿,自辩时称为生日“想喜庆啲”送礼,早前被裁定2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罪成。裁判官郑润聪指被告没悔意,行贿案是现存社会的毒瘤,考虑到被告邮寄贿款时也写下回邮地址,可见其手法并不高明,判被告入狱3个月2星期。

女被告丁淑芬(53岁,侍应),被控于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先后向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陈子浩提供50元现金券、及向助理劳工事务主任方向晴提供港币300元,作为陈及方凭其公职人员身份,协助丁继续对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偿的诱因或报酬。

女被告丁淑芬被裁定2项提供利益罪成囚3个月2星期。(陈蓉摄)

被告在案中主动提供理益

裁判官郑润聪判刑时指,不少案例形容行贿案是现存社会的毒瘤,须判处阻吓性刑罚。被告在本案中主动提供利益,企图贿赂公职人员,受审时常回避问题,显示她并无悔意。

邮寄贿款信封写上回邮地址

郑官考虑到涉案贿款不多,被告行贿失败,邮寄贿款的信封写上回邮地址,手法不高明,以半公开形式犯案,最终判监3个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