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老师涉性侵女生5年 官指牵手未达刑事标准 仍有两非礼罪成
化学老师涉在5年间多番非礼一名他任教的女中学生,包括在停车场,及学校的乐器储存室等,多番与女生私会时亲吻及牵手,又曾捉住女生的手手淫,其后更约她到其家过夜并要求性交。该老师否认9项非礼罪,并称与事主是情侣关系,强调每次要求亲密接触都有问准同意,怀疑因他提出分手而遭诬蔑。案件(DCCC889/2025)今(29日)在荃湾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裁决,法官林嘉欣裁定老师脱7罪,但其中两项非礼罪成。
林官在裁决时指,以被告与事主当时的相处,认为被告确有合理理由相信两人当时是情侣。虽然不鼓吹老师在暧昧情况下牵手拥抱,但认为这些行为未达刑事标准,故裁定被告其中7项非礼罪不成立,但涉磨擦下体及抚摸下体的两罪则罪成。林官把案押后至8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专家报告及事主的创伤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被告郑汉斯(32岁,教师)被控9项非礼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于粉岭中心停车场、元朗某住宅、元朗某地方及香港某学校,九度非礼年龄为14至19岁的X。
官认为牵手未达刑事标准
林官裁决时指,被告是事主X的班主任,两人曾与事主牵手、拥抱和亲吻,即使案发地点在商场停车场暗角,但行为是否有猥亵意图属“见仁见智”;有否违反现今社会社交礼仪标准,亦没有标准答案。林官强调,不鼓吹老师在暧昧情况下牵手拥抱,但是有关指控未达刑事标准,故裁定被告罪脱。
事主曾以古怪形容与被告关系
林官又指,被告承认曾与事主X有亲密行为,包括手淫及口交,但被告辩称二人是情侣关系。林官引述事主作供指,最初被告可照顾她,她亦会依赖被告,又提及毕业后二人可成为情侣,但双方关系不平等,事主曾言:“佢(被告)讲乜我就跟住做。”以古怪形容二人关系。
事主未有向被告透露其想法
林官表示,事主X最初觉得他们有如亲人及兄妹,但其后又质疑,兄妹关系不应有恋爱期待和性接触,两种概念在事主脑中拉扯,惟她没有向被告透露其想法,亦未有在言语上表达不满,仅在被告要求亲密行为时拖拖拉拉。
认为被告有合理理相信与事主是情侣
林官谓,对事主X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她没有向任何人透露半点不满。从被告的角度而言,他有合理理由相信与事主是情侣,事主亦未有以任何方式拒绝被告,认为他未有罔顾事主意愿,裁定被告6项非礼罪脱。
涉抚摸下体及磨擦下体两非礼罪成
就被告曾在停车场要求事主X抚摸下体,继而捉住她的手引导,在其下体上下磨擦,直至射精。林官指被告的行为超越单纯邀请,故接纳事主所说的为事实;此外,就辩方所指,在2020年10月,学校因疫情停课,事主没有可能进入校园,但政府在2022年起才推出“疫苗通行证”。即使学校停课,亦未必禁止学生进入校园,裁定被告两项非礼罪成。
被告相信将来难再投身教育界
辩方求情指,被告现时失业,偶尔做兼职,未来相信没有机会再投身教育界,因此重犯机会低。此外,被告与家人关系良好,胞姐有每天到庭听审,相信家庭的支持可减低被告重犯的机会。辩方续指,被告现时与胞姐同住,没有经济负担。
被告是X初中的班主任
案情指,事主X在2005年出生,被告是她中一至中二的班主任,及X读中四至中六时的化学老师。现已21岁的X供称,与被告是师生关系,但被告亦曾向她称,会等她毕业后想和她发展为情侣,又建议与她用Snapchat联络,因这程式有自由选择储存讯息的功能,故两人未有留下记录。
约X停车场见面时牵手吻额
X称在2019年11月1日,当时14岁的她往粉岭探望祖父时,被告透过snapchat的“地图”得悉其位置,并约她见面,并带她到粉岭中心的停车场,X指被告曾牵她的手及拥抱她,最后更吻其前额,她感到错愕,被告则一直牵著她的手直至道别。
多次在乐器储物室幽会抚摸
X忆述,她多次曾与被告在学校的乐器储物室单独见面聊天,其后开始有身体接触。被告会跟她牵手拥抱,又会隔着衣服抚摸她,其后拉开校裙背后的长拉链,脱去她的内衣,主动触摸其身体部位,包括胸部和私处,亦会要求她口交、手淫和射精。
之后进展至口交
至2022年6至8月期间,X每次与被告进入储物室,二人都必然会有上述行为。X指,她曾多次为被告口交,被告会在其口中及背脊射精,其中一次更在其阴道附近射精,令她很担心会怀孕。
造访被告家曾被要求性交
在2023年8月,X曾两度到被告家玩耍,其中一次单独前往。当天被告曾要求她入房,更要求她躺在床上,脱去两人身上的全部衣服,抚摸她全身,甚至要求性交,她以月事来潮为由拒绝,以:“要守住条底线。”于是被告改用阳具磨她的大腿及射精。之后她到浴室洗澡,被告紧随。当晚她留在被告家中过夜。
被告认与X是情侣
庭上播放了被告的录影会面,他表示与X是情侣关系,二人自2019年夏季起交住。他确认,曾与X在粉岭中心的停车场见面,惟X担忧被家人碰见,故要求去较隐蔽的地方。在得到X的同意后,他有亲吻X的前额及拥抱她。被告亦承认,在2020年5月至6月间,曾要求X触碰他的私处,并形容:“系男方向女方要求亲暱的行为。”
每次触碰都会先征求X同意
被告表示,即使确认了情侣关系,但每次触碰X之前,都会先征求同意。有时X不会直接表达,但是会主动伸手,亦没有表示拒绝。
被X拒绝会自渎
被告亦承认,曾在学校的化学室及储物室,与X有亲密接触,包括拥抱、亲吻、抚摸、口交及手淫等,所有的行为均有征求X的同意,有时候X在口头上说不同意,但仍然会帮被告处理。被告指,有好几次X拒绝其请求,在征求同意后,他在X面前自渎。他亦同意,曾要求X在其车上为他手淫,惟X拒绝后,他遂摸X的心口自渎,有一次更提议被告可摸著其大腿内侧。
疑因提分手遭诬蔑
被告又称,他后来发现X有新男友,于是提出分手,他亦有因其他事斥责X自私。他怀疑X怀恨在心而诬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