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团体倡心理学家等当法律中介人 助受障人士理解问题
政府拟修订性罪行法例,建议将“精神缺损人士”取代“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并增订相关18项性罪行。关注受障人士需要的团体“卓新力量”称,对咨询文件略感失望,并指出涉受障人士性罪行的报案率低,是源于支援不足,有家长不忍子女身心受压,放弃寻求公义。
该团体倡议设立法律中介人,包括言语治疗师、心理学家或社工等,在录口供至司法审讯的过程中,协助受障人士理解问题和沟通。团体重申受障人士“不说话不代表不愿意,不反抗亦不等于同意”。
平均每年不足20宗涉精神无行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案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表示,受障人士面对司法程序是难上加难,她引述数据称,过往5年涉“精神无行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的报案率平均每年不足20宗,2021至2024年的入罪率只有0宗。至于非礼案件,2021至2025年平均每年有15至25宗,但入罪率仍然很低。
她分析求助数字低的原因,是司法程序很漫长,先由检控盘问、辩方提问、检控覆问,当律师以复杂问题提问,要求受害人重复细节,对受障人士尤为困难,她建议将程序简化。
倡设法律中介人 助受障人士理解问题
关注受障人士需要的团体“卓新力量”家长委员、严重智障人士家长协会谭哲华补充,受障人士在心理及体力上难负担漫长的司法程序,家长在较早阶段不忍子女受压,放弃寻求公义。她倡议参考外国做法采取“支持式决策”,设立法律中介人如言语治疗师、心理学家或社工,在录口供至司法审讯的过程中,向受障人士提供支援。
现时“精神无行为能力人士”接受警方调查时,可由“合适成人”(supporting person)陪同。不过,庄子慧说“合适成人”不能协助受障人士理解问题、沟通,只能做情绪支援。
性罪行改革咨询文件提到,建议将“精神缺损人士”取代“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并划分两类,其中轻度弱智或轻度精神病患者,被界定为具一定程度行为能力给予“同意”,但较容易受到性剥削,法例将聚焦犯罪者有否以欺骗等手段进行性剥削;另一类为缺损程度严重至没有行为能力人士,即无行为能力对性行为给予“同意”。
当局拟增订18项涉“精神缺损人士”性罪行,其中对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缺损人士作出性插入行为,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精神缺损人士”含贬意倡改名
谭哲华认为,“精神缺损人士”带有贬意,建议改为“智力受障”或“心社受障”,以彰显残疾人士的权利,去除不必要的污名化。
“卓新力量”助理冯慧瑛提倡,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纳入条文作参考,强调社会应提供“合理便利”以消除屏障,长远建议一并修订《精神健康条例》。
政府正为期一个月公众咨询,下周三完结。卓新力量促请政府延长公众咨询期一个月,并解释因咨询文件很厚,受障人士需花时理解,促请当局发布简易图文咨询文件供参阅,举行通达支援咨询会。
团体乐见“偷偷除套”纳没有“同意”情况
除了增订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当局亦为“同意”制定法律定义,并建议在法例列明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
关注女性性工作者机构“青鸟”行政总监徐敏姿说,乐见“偷偷除套”行为被纳入没有“同意”的情况。她引述性工作者反映,有客人强逼无套性交、或性交期间“偷偷除套”,这些情况几乎每日都发生,十分常见。
她说,有性工作者曾就此报案,但获警察告知“客人都走咗,你仲报啲咩?”徐敏姿说,性工作者甚少报案,是源于法例无条文列明这些状况属于性暴力。
不过,即使列出11项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庄子慧质疑被告仍可以“误信同意”作为借口开脱,促请为“误信同意”设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