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不满的士司机称接老婆 投诉拒载 官认为司机非拣客裁罪脱
女乘客称在圆方有盖的士站截车时遭拒载,司机因而被票控一项“的士拒绝租用”罪。司机否指控,案件(KCS31547/2025)今(5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审理。姜姓女乘客指,被告曾问她可否在佐敦的地方下车,因他要“接老婆”, 她称当刻即呆立当场,故记下资料投诉。司机却辩称当日已经“冚旗”,并非工作状态,强调无拣客。
暂委裁判官黎匡晋裁决指,认为环境证供显示司机当时未有打算允许任何乘客上车,他已锁上车门,其他乘客询问时亦没有接载其他人,认为环境证供亦支持司机说法,故接纳司机解释,裁定司机罪名不成立。
被告连大为(42岁)被票控一项“的士拒绝租用”罪,指他于尖沙咀圆方1楼北的士站,身为展示登记号码 VM9263之的士的司机,无合理辩解而故意 拒绝接受姜欣欣的租用。
乘客指被告曾称要去接老婆
女乘客姜欣欣(音译)指,当天被告驾车至的士站落客区落客后,再度折返至同一的士站的上客区。姜称,见到被告“For Hire”的红色牌升起,于是想打开后方乘客位的车门,惟当时车门上锁,被告随即调低车窗。姜指被告曾问她:“如果一定要上车,可唔可以喺近啲佐敦嘅地方落车,因为佢要去接老婆。”
另有男子问可否旺角被告亦无
姜称,她呆立当场,此时另一名带行李的男子上前,声称要前往旺角,惟被告同样未有理会,便驾车离开。姜表示,她大约记下案发经过,其后作出投诉。
被告称已冚旗及把门上锁
被告盘问姜称,他当时其实已“冚旗”,惟车顶灯不会因此闭上,而且当时滂沱大雨,姜有机会没有听清楚他说话。姜解释指,当时被告声量颇大,她可听清楚听到,但承认当时车门上锁令她无法开车门,但她指当时在有盖的士站,并非极大雨,可看到没有“冚旗”。
被告强调无拣客心态
被告指出,他自2020年起任教驾驶改进课程以及的士职前训练课程。他强调,当时并无“拣客”的心态,亦已经“冚旗”,事主可能因车顶灯亮起而误会他仍在接载乘客。他指出,当时他落客后,已即时“冚旗”,因为要回复讯息,才把的士停泊一旁。
官指姜无表明租车的意图
黎官裁决时指,认为姜并无清楚表达她想租用车辆的意图,虽然双方均同意姜当时曾呆立当场,但被告无法确认姜是否同意在佐敦附近下车,不能确定被告有意拒载。
司机始终没有允许任何乘客上车
此外,本案重点并非司机有否“冚旗”,而是背后原因。若的士司机“冚旗”,然后逐个乘客询问地点“拣客”,仍然违例。但被告声称“冚旗”是为了接载妻子及交更,亦有环境证供支持,他由始至终没有允许任何乘客上车,车门亦锁上,故接纳其解释,裁定司机罪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