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限制业主大会讨论重复议题 如业主有争议可入禀土地审裁处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今年2月在立法会介绍《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建议,咨询物管业界和立法会议员后,将新增建议纳入今日(12日)公布的咨询文件内,同日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针对业主就相同议题重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当局最新建议作出“合理限制”,若某项议题已获讨论及议决,如在6个月内拟再次就同一事宜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作议决,则须取得10%业主支持。如业主就某议题属“重复要求”的决定有所争议,可向土地审裁处寻求指示。
此外,当局拟赋予民青局长更多权力。如管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或管委会所有职位出缺等三种情况下,拟容许不少于10%业主向局长申请,局长可委任指明人士如业主或物管公司等,代为召开业主大会。当局拟增设法定的“上诉委员会(大厦管理)”,容许业主就局长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具最终决定权。局方指,将研究如何区分上诉委员会与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 政府拟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
就重复议题作“合理限制” 召开业主大会需多一倍业主支持
咨询文件提及,在现行《建管条例》下,只要有5%业主要求,便能就相同议题重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为减省管委会主席耗用资源处理申请,当局建议考虑作出“合理限制”。若某项议题已获讨论及议决,如在6个月内拟再次就同一事宜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作议决,则须取得10%的业主支持,管委会主席才需处理要求,并召开业主大会。如业主对管委会主席就某议题属“重复要求”的决定有所争议,可向土地审裁处寻求指示。
文件引述有意见关注,如何清晰界定“重复要求”的定义,以及应由谁决定某议题是否属“重复要求”,担心在实 际操作上难以执行,甚至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局方正就此征集市民意见。
当局建议考虑加入规定,如由5%业主要求的议程属《建管条例》赋权的范围,主席不得无故改动或透过动议不讨论有关议程。
如管委会出缺 拟赋权民青局长委任代表开业主大会
当局亦拟赋予民青局局长更多权力。首先,针对管委会所有职位出现空缺,或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联系所有委员等情况,当局建议考虑赋予主管当局更多权力,在不少于10%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主管当局有权委任指明人士例如业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以重选新一届管委会,让法团能够恢复正常运作。
如管委会主席拒开会 拟赋权民青局长介入
第二,就管委会主席拒绝应5%的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局方最新建议,可赋权主管当局(即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主动介入,并容许不少于10%的业主向主管当局申请,如主管当局在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下,认为合适委任指明人士例如业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代为召开业主大会,便可以作出委任,以便业主进行讨论及表决。
当局亦建议规定管委会主席不得无合理理由取消业主大会,拟赋权主管当局可委任指明人士,以另定日期按照属《建管条例》赋权范围的原定议程召开并主持会议,让业主得以议决议题。
情况一:管委会所有职位出现空缺 | 拟在不少于10%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下,民青局长有权委任指明人士(例如业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以重选新 一届管委会 |
情况二:管委会主席拒绝应5%的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 | 拟容许不少于10%的业主向民青局长申请,如局长在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下,认为合适委任指明人士(例如业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代为召开业主大会,便可以作出委任,以便业主能够就事宜进行讨论及表决 |
情况三:管委会主席无合理理由取消业主大会 | 不少于10%的业主可向民青局长申请,如局长在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下,认为合适委任指明人士(例如业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便可以作出委任,以另定日期按照属《建管条例》赋权范围的原定议程召开并主持会议,让业主得以议决议题 |
拟设上诉委员会 具最终决定权
咨询文件又提及,基于各项就增加主管当局权力的建议修订,当局同时建议设立法定的“上诉委员会(大厦管理)”。若业主对主管当局的决定有异议,可按机制提出上诉。
为免无了期的诉讼,当局建议上诉委员会所作的最终决定,为具约束力的最终决定。局方指,由于现时《建管条例》已订明土地审裁处对条文的释义及执行具司法管辖权,局方正进一步研究如何适切地区分上诉委员会与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要求RI、顾问等参与工程人士申报利益关系
此外,现行大维修工程采购,并未强制要求参与工程的特定人士之间,包括注册检验人员、工程顾问、承办商等,公开申报利益关系。 局方最新建议,法团须向参与工程的人士提供指定格式的申报表格,要求各方披露彼此之间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例如于股权持有、 业务合作、亲属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关连。即使有关人士之间没有利益关系,都需要申报确认没有利益关系。
所有已提交的申报资料,须向全体业主公开,以便业主监察及审视参与工程的人士之间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若任何一方拒绝作出申报,法团亦须将拒绝申报的事实及情况,如实向业主披露,确保资讯透明。
在指定申报表格中,须明确指出提供虚假申报属刑事罪行,并列明相关罚则,以提升申报内容的真确性,并对潜在的不当行为起阻吓作用。
五大修例方向:
(一)在大维修工程采购引入三级制出席及亲自投票门槛
(二)设立“授权票”上限、要求业主及获委任代表需在表格签署及作出声明
(三)要求参与工程人士申报利益关系
(四)赋予民青局长更多权力,处理管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管委会所有职位出缺等情况
(五)清晰会议程序,包括限制业主大会讨论重复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