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业主求准免拆僭建物 官指屋宇署无权准建后才批 裁败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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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岛独立屋豪宅红山半岛在2023年9月世纪暴雨后,发生山泥倾泻,并揭发多户涉僭建。其中一户的洋房花园及平台被指有僭建物,屋宇署向该户业主发出清拆令,业主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遭驳回。业主早前申请司法覆核(HCAL1227/2026),指屋宇署可以行使酌情权,不发出清拆令,而是要求业主改动僭建物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林展程今(11日)下判辞,指屋宇署无权在僭建物建成后才批准它存在,并只能发出清拆令,否则会鼓励业主不作申请便兴建,最终令法例形同虚设,裁定业主败诉,并需支付26万元讼费。

申请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署长和申请人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被列为利益关系方。

红山半岛在2023年9月10日一场世纪大暴雨,附近山坡出现山泥倾泻,意外揭发有豪宅疑僭建或霸占官地。(梁鹏威摄)
红山半岛不少业主在该场豪雨后被揭有僭建物。(香港01记者摄)

申请人认有僭建物但结构安全

申请人和妻子为红山半岛52号洋房的业主,屋宇署于2023年12月发出清拆令,要求他们拆除洋房的僭建物,申请人继而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上诉聆讯时,申请人不争议涉案构筑物属僭建,但其一方的证人则认为,洋房的僭建物结构上安全。审裁小组本年5月驳回上诉,认为审裁小组无权要申请人改动僭建物。

认为屋宇署可行使酌情权

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审裁小组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或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审裁小组重新考虑其上诉。

申请人指屋宇署可行使酌情权,在考虑安全问题后,让部份僭建物保留。惟审裁小组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认为让业主改动僭建物并不可行。

官指屋宇署只能发出清拆令 不能发改动僭建物命令

法官在判辞指,屋宇署有责任保护公众。而未经屋宇署审批的构筑物,有威胁公众安全的风险。为了令公众不受建筑物带来的风险威胁,应要求业主折除其僭建物。

法官认为,《建筑物条例》无赋予屋宇署在僭建物建成后才批准僭建物存在。屋宇署在此情况下,只能发出清拆令,不能发出改动僭建物的命令,若屋宇署可事后批准该些僭建物存在,会鼓励业主兴建构筑物时,不向屋宇署申请,若政府执法他们才作出申请,最终令法例变得无效,因而裁定申请人败诉,并下令申请人需支付署方26万元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