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傀儡户口持有人 涉洗黑钱$310万罪成 加刑入狱31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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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发时年龄为45岁的本地女子今日(11月11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及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31个月。

警方于2021年9月接获一宗报案,案中受害人经社交媒体程式堕入投资加密货币骗案。受害人按指示交付款项至多个香港本地银行户口后,骗徒随即失去联络。受害人怀疑受骗,遂报案。

深水埗警区刑事部人员经调查后,拘捕一名案发时为45岁的本地女子,被捕人为傀儡户口持有人,她涉嫌透过一个本地银行户口,于2021年9月协助骗徒清洗合共310万元的犯罪得益。案件于区域法院审理,期间该名女子获法庭批准保释候审,但其后缺席法庭聆讯。警方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以一项“洗黑钱”罪及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罪起诉该名女子,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获法庭批准增加25%刑期,该名女子最终被判处监禁31个月。

湾仔区域法院大楼。(资料图片)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作为傀儡户口持有人,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警方会继续与律政司就适当案件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以增加阻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