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卖身与卖子宫何者更贱价?勿让市场逻辑试探生命与伦理

撰文: 黄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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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麟专栏

严永铮大律师在“01专栏”〈谁才是真正的父母?一文看清香港代孕法律问题〉一文,梳理了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与《父母与子女条例》下代孕安排的刑事红线,点出跨境代孕后“委托父母(付费购买代孕服务的港人)在香港法律下‘与孩子并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然后还要面对在香港司法系统中申请亲子关系判令的繁琐门槛、有限时限——一应技术细节令人咋舌。严大状于文末提出,这方面的法律仍在发展中,现行法律框架下仍然有各式限制(如未婚伴侣、同性伴侣或单身人士均不适用),故若要确保个人能合法合规处理代孕事宜,必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正好,我近日重读哈佛大学政治哲学教授Michael Sandel的《正义:一场思辨之旅》,书中对1985年美国经典“M宝宝”代孕案的剖析,在法律现实之外,提供了公共行政视角中关于人性、生命、伦理价值的深刻思考。在有价有市的自由市场,出售代孕服务者所做的选择,能有多自由?我们的社会当中,那些不能名状的德行、情操、伦理,又是否应该以市场竞价将之财货化?

如果子宫可以商品化
代孕婴儿是否需要“质检”

先此说明,在义理之辨的讨论层面,不应一概以“凡存在即合理”的角度视之。港人使用跨境代孕服务早有先例:某富豪为尽孝道、满足父亲想抱男孙的心愿,在没有婚姻结合对象的情况下,于美国找了一位代母,在2010年诞下三胞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类似讨论“双非婴儿”——根据《入境条例》,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属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但自2013年起,香港所有医院拒绝“双非”孕妇预约分娩,从行政上解决了问题。然而,这些儿童“应否”获得香港永居身份、其家长取得身份的来源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始终是长久的社会辩论。

回看1985年的美国新泽西州。William Stern夫妇因女方无法安全生育,寻找代孕母亲,成功雇用29岁、已有两个孩子的Mary Beth Whitehead。双方签约:以William的精子人工授孕,Mary产后放弃母亲权利,交出孩子,换取一万美元报酬及医疗开支。1986年,女婴出生,Mary改变主意,违约带同孩子逃往佛罗里达。警方经法院命令将女婴交还Stern夫妇,监护权官司诉诸新泽西法院。

初审法官Harvey R. Sorkow以“交易就是交易,契约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裁定合约有效,强制履行。索柯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无一方受强迫或不当影响;代孕报酬是为“怀孕服务”而非买卖婴儿,因为孩子与威廉有基因关联。他主张:男人可出售精子,女人也应能出售生育能力。然而,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一致推翻原判,认定代孕合同无效。

首席大法官Robert Wilentz写下经典判词:“在文明社会里,有些东西是不能用金钱买卖的。”(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not buy.)他指出,Mary在产前“无法充分理解母子连结”,当时的同意欠缺对这个重要连结的认知,其决定并非真正充分自愿;且贫困妇女易因金钱压力而“选择”代孕,本质上缺乏自由。更根本的是,文明社会有些东西不应以金钱购买——商业代孕等同出售婴儿,无论是否自愿都不可接受。最终法院将监护权判给Stern夫妇(基于孩子最佳利益),但恢复Mary的母亲身份并允许探视权。

Michael Sandel在《正义》中展示了自由放任主义(尊重选择自由)与功利主义(促进整体福利)如何支持代孕契约:Stern夫妇得到有血缘的孩子,Mary得到金钱,表面看双方各取所需、整体快乐增加。然而,Sandel随即指出功利主义在讨论义理时的局限。且看今日,严大状在“01专栏”中介绍香港法例时也有说明:“法例规定,有效的同意必须在孩子出生六周后才给予,好让代母有合理的时间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作充分的考虑。”这规定的源头,正是“M宝宝”案——确保孕母在孩子出生后、真正体验到母爱时,才能做出充分知情的决定。1986年的玛莉面对契约,在无知的情况下许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加上金钱诱惑与经济压力的双重挤压,这种同意称不上“真正自愿”。

Robert Wilentz判词的续句更为深刻:“简而言之,社会认为有些价值比让财富获得它能买到的一切东西更为重要,无论那是劳力、爱,还是生命。”(There are, in short, values that society deems more important than granting to wealth whatever it can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从爱泼斯坦案到代孕
将“人”视为“物”的伦理挑战

在代孕讨论之外,套用大家记忆犹新、席卷全球的纪录片《上流浊水》——Epstein案中被安排与权贵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庭文件中被贬低为“高等财货”。将“人”视为“物”,这是最根本的伦理挑战。将女性的子宫及代孕功能与之相比,其所面对的道德挑战应属同等。

早于1997年,香港城市大学陈浩文、陶黎宝华〈对香港应否全面禁止代母怀孕的道德探索〉论文,已收纳海内外大量哲学研究者就代孕后婴儿所属权、应否为生命定价的讨论。文中引用Elizabeth Anderson的“面包师傅论”,发人深省:“支持商业代母怀孕安排的人认为,代母只是出卖自己的服务,并没有贩卖儿童。这个看法不能成立。一个卖面包的人不是希望拥有面包,而是希望把它卖出去。他是一个出卖劳力的人,花了不少精神和时间把原材料加工变成面包。他把面包卖出,是希望他的劳动得到偿还。可是,没有人可以说面包师父只是为顾客服务,并不拥有那面包。他拥有那面包,并把它作贩卖用途。同样道理,如果我们把代母怀孕看成商业服务,代母实际上把生下的孩子当成商品进行买卖。”

陈陶两位学者认为,为了保障儿童的利益,社会应严禁买卖儿童。如果儿童像父母的私人财产一样可以随意转卖给别人,便不能保证儿童可以在稳固的家庭关系中长大。贩卖儿童会使他们变成商品,他们的价值便建基于某些讨人欢心的特征,父母对子女的爱心便不再是无条件或无偿的。换位思考:如果代孕婴儿不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婴儿,甚至带有先天缺陷,进行交易的各方因觉得自己从事的是买卖而非为人父母,以致没有一方有必然的责任抚养该婴儿,他们可能宁愿赔偿也不愿照顾他——婴儿的利益将无法得到足够保障。

努力未愿平卖
人性更不能贱卖

我再提出一个新问题。如果社会大众接受商业代孕合理,那么,为了买iPhone而卖肾,是否也合理?反正都是“自愿交易”,反正都是“各取所需”。事实上,全球确实存在“黑市卖肾”现象,缅甸距离仰光郊区一小时车程、人数只有约700人的坎贝村,就已经有超过十人卖掉了自己的肾脏或肝脏, 一颗肾脏在黑市的售价约为港币2.5万元。我们本能地感到不安,为什么?因为肾脏不是商品,身体不是工厂;当交易存在严重的资讯不对等和经济压迫时,所谓“自愿”只是一层虚伪的包装。代孕亦然:出借子宫、承受怀孕风险、压抑母爱,然后将自己的骨肉交给他人——这不是“自由选择”,这是“别无选择”。

今日科技昌明,社会观念转变,同性伴侣、单身人士也希望拥有小孩——除了领养之外,代孕是否另一出路,用机器人作为孕体又会否好一些?再极端一点,未来男性怀孕是否可能?这些讨论固然有价值,但笔者认为,无论科技如何进步,我们为人最重要的是保有“人性”。人性包括:不将生命工具化,不将亲情商品化,不将女性的身体贬低为生育机器。香港法律目前禁止商业代孕,但容许非商业代孕(即利他式代孕),并设有严格条件。这反映了立法者对伦理底线的坚守。

不要急着问“怎样合法”
要先问“是否应该鼓励”

严大状的法普文章,让公众了解香港代孕法律的现状与申请亲子关系判令流程,也点出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依归,功德无量。我更希望补充的是:不要急着问“怎样才能合法代孕”,而要先问“代孕是否应该被鼓励”。作为多年寄养家庭的成员之一,也作为领养家长的担保人,我同情那些渴望拥有孩子的夫妇,也理解现代医学带来的可能性,但我更认为这不等于我们要全盘接受市场逻辑对生命领域的侵蚀。

法律一定会慢慢审慎地追上时代。在法律之外,仍然有赖社会大众默认的公序良俗与人性高光。我希望我们的社会,即使在资本横流的今日,市场的逻辑仍然不能凌驾於伦理和人类尊严之上。比如,有到访咸田湾的旅客未有遵守渔护署呼吁“自己垃圾自己带走”,乱倒厨余被票控3,000元,其同行友人答记者问时反问:“我交钱不就行了?”——这种“有钱就是上帝”的心态,绝不应该鼓励。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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