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谁才是真正的父母?一文看清香港代孕法律问题
法观专栏|严永铮大律师
几年前,曾经看过一部名为《Together Together》的电影。这电影于2021年透过网上串流平台发行,属幽默爱情小品。电影剧本讲述任职电脑程式员的男主角未婚,却渴望成为父亲,于是聘请了商业代母产子服务。故事的女主角希望赚取学费,完成大学,成功面试,为男主角提供代孕服务。男女主角后来成为朋友,越过合约关系,最终成为恋人。
商业代孕在港属刑事犯罪
代母产子或代孕安排在香港也成为备受关注的题目,近年来法院亦处理了一些相关的判例。上述的电影背景发生在美国加州,读者可能会问,同样的故事可以在香港发生吗?
代母安排泛指一种辅助生育的医学技术,一对伴侣或单身人士因健康、年龄和其他因素不能亲自怀孕生产,因而委托另一位女性代为怀孕,并把孩子生下来。一般而言,委托方会与代母预先签妥法律文件,在孩子出生后,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承担抚养及照顾孩子的全部责任。委托方若为伴侣,通常其中至少有一人与孩子有基因上的关系。
在香港,代母安排受《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561章)规管,进行商业代孕属违法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因此,有些香港居民渴望成为父母亲,但因为不同的原因无法生育,可能会选择到商业代孕合法的国家,例如美国某些州份,接受代孕服务。 在许多情况下,孩子在海外由代母诞下后,委托方会把孩子带回香港生活。
怀孕女士将被视为孩子母亲
然而,基于香港与外地在法律上的差异,这类跨境代孕安排产生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体内怀孕的那位女士在法律上则被视为孩子的母亲,而这位女士的配偶或伴侣,通常也会被假定为孩子的父亲。即使代孕服务在境外完成,而委托方根据预先签妥的法律文件或外地法律被确认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从香港法律的角度,这项法律限制依然适用。
换言之,尽管孩子与委托方存在不可否认的基因关系,根据香港法律,孩子与委托方并无法律上的亲子或亲属关系。因此,当孩子由海外被带回香港后,委托方在处理孩子日常生活的各方面时会遇上许多问题,例如亲子身份认定,学校入学、申请旅行证件,甚至孩子在香港的居留身份。
确认亲子关系流程繁琐
那么,在香港法律下,委托方有没有方法被确认为孩子的父母?
若要在法律上认定委托方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委托父母必须向香港法院申请判令,以宣告孩子法律上被视为委托父母的子女。委托父母提出这项法庭申请,必须符合多项法定要求。
相关的法例要求胚胎必须是使用至少一位委托父母的配精子或卵子所产生。孩子必须与至少一位委托父母同住。委托父母必须为丈夫及妻子,且已年满18岁。法例严格规定有关申请必须由已婚夫妇提出。
另外,委托父母必须向法院证明代母同意有关申请。法例规定,有效的同意必须在孩子出生六周后才给予,好让代母有合理的时间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作充分的考虑。
同时,委托父母不得支付或收受任何款项或其他利益,除非有关款项或利益为合理产生的费用。如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合理产生的费用,则必须经法院授权或其后批准。
此外,相关法例要求有关申请必须于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提出。不难想像,这方面的法例或未获公众广泛认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父母因各种原因或未能赶及于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向法院提出申请。
应以孩子福祉为先
近年,香港法院审理了数宗这类型的申请,就在什么情况下该行使权限批出确认亲子关系的判令,包括批准逾期提出的申请,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原则。纵观这些判例,一如其他牵涉未成年人士权益的案件,在处理因代孕安排而带来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容许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均以孩子的福祉和最佳利益为重要考虑。
科学与医疗技术日新月异,不难预计的是,日后将会有更多家庭或个别人士考虑寻求代孕安排。从上文可见,这方面的法律仍在发展中,而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香港法院确认代孕安排的权限并不适用于未婚伴侣、同性伴侣或单身人士。因此,在考虑接受代孕服务前,建议先咨询全面及清晰的法律意见,认清自身的责任与孩子的权益。
严永铮大律师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前名誉秘书及财政,擅长家事及婚姻法。
“法观”是由多位分别擅长刑事、民事、商业等专业领域的执业大律师,以个人身份轮流撰写的法律专栏,冀分享法律观点及实务经验,深入浅出剖析时事与法理,启发读者以法律视觉解构生活大小事,以推广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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